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证资助工作公正、合理和规范,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教助〔2019〕1号) 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在原有的办法上修改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具有我院学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均可申请。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确定认定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学生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联认定的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工会组织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二)学生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 (三)学生户籍所在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的物价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 (四)学生家庭收入和资产、负债状况; (五)学生家庭赡养老人和抚养其他就学子女等负担情况,劳动力文化和职业、收入情况,家庭成员健康状况; (六)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合理性; (七)学生本人健康状况等。 第五条 认定等级。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或残疾等级,设置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级。 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为特别困难学生: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残)学生、单亲家庭学生及烈士子女; (二)来自贫困地区,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低保家庭子女、持有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父母双方残疾或家庭成员长期患重大疾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家庭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比较困难学生: (一)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父母体弱多病,且在校读书子女多,家庭经济来源少; (三)其它情况,有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处核查认可的。 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考虑列为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三)父母年老体衰,劳动力弱,家庭经济来源少; (四)其它情况,有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证明,且经校学生处核查认可的。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学校认定工作小组、各系部认定工作小组和班级民主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一)提出申请 学校在寄发《录取通知书》时,对所有新生随寄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需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交班主任处。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继续申报。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提供生源地民政机构的贫困证明或其它原件证明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下列三种情况可附相关证明材料: ①属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困境儿童、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因公牺牲警察子女、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特困职工家庭子女等; ②已在上一学段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的学生; ③在该学段就读期间已经学校认定并获得国家教育资助,再次申请的学生。 (三)资格审查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审查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 2.审查内容 ⑴ 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⑵ 申请人 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⑶ 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⑴ 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⑵ 以个别谈话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⑶ 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4)通过调取学生饭卡的消费记录,分析学生在校的消费情况; 4.认定过程中应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对照学校确定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由班长和班主任签字后报系部评定小组进行审核。 第八条 系部根据学生提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对各班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予以认真的审核。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提出本学年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建议名单,并报学工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学生处负责汇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提交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批。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信息不得涉及学生个人隐私。认定工作组要及时通过班主任将认定结果反馈给学生本人,并告知本系部所有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班主任处查询本系其他学生认定结果和反映有关情况,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学生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 第十条 学生处负责审核并汇总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表》,报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方可将汇总表中相关学生确定为资助对象,并将最终结果通知被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 学校财务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建档备案。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最后确定的本校各等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效期为一学年。新学年开始,学校重新组织学生申请并开展认定工作。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不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原则上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认定者,也可根据下列标准重新审核,直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消费行为与经济状况明显不符者。例如: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电脑(特殊专业除外)、购买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及其他高档商品或服务的; (二)无特殊原因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三)生活奢侈,有赌博、抽烟、酗酒等不良行为者; (四)违反校纪校规者; (五)因个人不努力在一年内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包括两门); (六)恶意拖欠学费者; (七)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八)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关于“绿色通道”,即对被录取入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大专学生,提供相关家庭经济情况证明,经审批合格后,可缓交学费、住宿费等,先办理入学手续。学校将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及相关规定,分别采取困难补助、勤工助学等资助措施,帮助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七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澳门新葡官网进入 二零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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