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搞好我院办公、学习、生活等公共场所环境的安全和卫生管理,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校园、教学场所、食堂、浴室、体育场等公共场所。
第二条 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须符合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要求。
第三条 必须保持教学场所、阅览室等公共区域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
第四条 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安全卫生管理工作,减少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医疗废弃物,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
第六条 针对疫情做好隔离场所的准备。
第七条 学院的校舍维修、改造以及设计必须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安全卫生要求。
第八条 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配合学院安全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
第九条 学院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安全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条 为保证全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该按规程操作。
第十二条 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院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重者,并进行经济处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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