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澳门新葡官网进入! 电话(TEL):0511- 88361198 88020126 88020127
(党政办)
 
 
 
 
首页 · 管理部门 · 党政办 · 政策法规 · 学校制度
 
学校制度
发布时间:2017-04-27 15:58:46  发布人:admin  浏览量:17346

 

 

 

 

 

 

 

 

 

 

  

 

 

 

 

 

 

 

 

 

 

 

 

 

一、党务管理制度


基层党支部建设规定(暂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在促进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党章和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党支部是学院党委在各处(室)、系(部)等单位建立的基层组织,是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和团结群众的核心,是院党委联系广大师生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完成学院各项任务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学院党委下设若干党支部。党支部一般按处(室)、系(部)独立设置,党员人数较少的,也可按相近部门或学科和专业成立联合党支部。党员5人以上(至少有3名正式党员,下同)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5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每届任期两年。

第三条 党支部书记应由党性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好、作风正派、工作负责、群众基础好、有奉献精神的党员担任。

第四条 党支部书记要围绕教学中心支持本单位行政工作,经常与行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对本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原则上不享受专门补贴;如党支部的工作任务较重,经党委研究同意,可享受一定额度的补贴。

第六条 党支部要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提高政治素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调动党员、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团结一致,保证学院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拓宽领域、强化功能,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增强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

第八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合理设置党小组,制订切实可行的党员教育计划,坚持“三会一课”制度,每一个月过一次党员组织生活,每学期至少为党员上一次党课,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以党风党纪和党性教育为主要内容的主题活动,组织党员观看1-2部党员电化教育片。每学期召开一次组织生活会,每学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提高组织生活质量,严格党内监督,严肃党的纪律。教育、引导党员带头增强党员意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按时足额收缴党费,做好党费证的使用和换发工作,加强对外出党员、流动党员的管理。

第九条 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党员队伍的政治引导,重点做好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大学生的培养教育和组织发展工作。制定和落实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发展计划,每学期研究一次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的情况,及时把符合入党条件的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优秀大学生吸收到党内来,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发展党员工作做到制度健全,程序规范,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第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及时了解、掌握、分析本单位党员、群众的思想动态,把解决本单位改革、发展和稳定工作中的难点及党员、群众的思想热点作为支部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重点。坚持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耐心教育与严格纪律相结合,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发挥思想政治工作在理顺情绪、化解矛盾、促进稳定、调动积极因素方面的作用,把教职员工的力量凝聚到完成教学、科研等各项具体工作上来。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做好群众工作。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向党员布置作群众工作的任务并定期进行检查。关心群众疾苦,维护群众正当权益,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积极组织各项群众活动和公益劳动。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服务于群众的宗旨。

第十二条 加强党支部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三会一课”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工作报告制度、联系群众制度,党费收缴报告制度、换届选举制度等,坚持使用《党支部工作记录簿》,加强对支部各种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建档、保管工作。支部工作每学期有计划、有总结。

第十三条 加强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支委会班子要健全,委员缺额要及时增补。支部委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工作到位。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定。坚持以身作则,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全心全意为教职员工服务。加强理论学习,推进党内民主,支部委员除参加支委民主生活会以外,还要自觉参加党支部或党小组的民主生活会,并定期向学院党委和本单位党员报告工作,接受党员、群众的评议和监督,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坚持换届选举制度,任期届满,及时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四条 加强党支部建设专题研究。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建立“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符合我院实际和特点的党支部建设工作机制。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关于建立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作风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进一步扩大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成果,抓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加强作风建设,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紧紧围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我院发展目标的实现,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以改革统揽预防腐败的各项工作,为建设和谐、文明和平安的校园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证。

(二)主要目标。根据形势发展和上级党组织要求,逐步建立健全思想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反腐倡廉的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的监控机制,建成比较完善的符合我院实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及其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预防腐败的工作力度,使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广大教职工对反腐败斗争的满意程度不断提高。

(三)工作原则。1.坚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协调、相适应的原则。2.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三者统一于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之中,相互促进,共同发挥作用。既从严治标,更着力治本,惩防并举,注重预防。3.坚持科学性、系统性、可行性相统一的原则,着眼全局,总体规划,分步实施;注重科学合理、系统配套、便利管用,发挥整体效能。4.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既坚持反腐倡廉的基本经验和好的做法,又注重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预防和治理腐败,推进反腐倡廉体制、机制、制度和理论创新。

二、加强反腐倡廉教育,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

(一)加强以领导干部为重点的反腐倡廉教育。坚持不懈地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和从政道德教育、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深入开展“清正廉洁、永葆先进”、“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艰苦奋斗、廉洁从政”等主题教育活动。把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领导干部的培养、选拔、管理、使用等各个方面。切实抓好对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

把反腐倡廉理论和相关法规、政策作为各级党组织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安排一次专题学习。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党员干部讲一次廉政党课。把反腐倡廉教育作为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干部提拔或轮岗、交流上岗前,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年终总结时领导干部要进行述职述廉。加强对学院党政干部和管理人财物部门工作人员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身边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

(二)加强对广大党员反腐倡廉教育。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结合实际查摆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切实搞好整改。把专题教育、群众评议与改进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完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格局,形成反腐倡廉教育的强大合力。把反腐倡廉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教育总体部署,完善宣传教育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改进工作方法。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宣传思想等部门要做好经常性的反腐倡廉教育工作。把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制度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保证作用

(一)完善对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制度。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各项具体制度,制定和完善违反民主集中制责任追究办法,保证民主集中制的贯彻落实。建立和完善党内情况通报、情况反映、重大决策征求意见等制度。健全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提高民主生活会质量。

(二)完善、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的制度。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收入申报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家属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惩处制度。制定和完善对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探索和完善辞职、辞退、免职、降职、降薪、任职限制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四、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情况,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规范党委会表决程序和形式。建立领导干部定期听取群众意见制度和领导干部谈心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重点检查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谈话诫勉、经济责任审计、出国出境审查审批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的监督。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健全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干部推荐、提名、考察考核、讨论决定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推荐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多数人不拥护的干部不能确定为考察对象。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推行和完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预告、差额考察、任前公示、公开选拔、任职试用期等制度。加强对财务、资金运行的监督。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小金库”,强化财务审批的制约机制,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加强对资产的监管。加强校产管理,提倡节俭办事,反对挥霍浪费。健全学院资本投资决策和项目法人约束机制,实行重大投资项目论证制。

(三)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作用,提高监督的整体效能。切实加强党内监督。严格执行党章,全面贯彻党内监督条例和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拓宽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渠道,切实保障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坚持党员评议工作制度。

加强审计监督。加大对经费预算执行和其他经费收支情况的审计力度,逐步推行效益审计,突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资金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支持和保证审计部门独立开展监督;对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和大宗物资采购制度。依照规定进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完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制度。

五、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落到实处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党支部、各部门要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列入党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党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认真抓好职责范围内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坚定不移惩治腐败。以查处发生在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案件为重点,严厉惩处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案件,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的案件,各种以权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依纪依法从严查处顶风违纪违法案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违反规定收送“红包”、参加赌博以及利用职权和职务谋取非法利益等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三)建立机制,加强督查。要建立责任机制,把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责任分工、责任考核。要建立督查机制,把定期检查、平时抽查和年终考核结合起来。要建立保障机制,在人员、经费、办公条件等方面给予支持,保证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各项工作顺利进行。

 


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的规定

为落实基层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建工作,现根据党章和上级党组织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党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

二、党员大会是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也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的主要内容:

1.传达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指示,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的计划和措施。

2.对支部委员会的工作进行审查和监督。听取和审查支委会工作报告、计划、总结,并讨论通过。

3.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代会代表,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事宜。

4.评选并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先进;对犯有错误的党员、不合格党员,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5.讨论上级党组织布置的任务和支委会提交的其他主要问题。

四、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两月开一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五、支部委员会内容:

1.讨论制定党支部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安排部署等。

2.讨论本支部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

3.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决定。

4.发展党员。

5.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证完成本单位教育、教学、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

6.讨论对党员的奖惩。

7.讨论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的有关问题。

8.落实支委会自身建设等。

六、党小组会

党员多的单位按部门划分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过一次组织生活。组织生活内容根据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进行。

七、党课是对党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教育的一种主要形式,是党支部活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各支部上一次党课,或看一次录象,党员全部参加,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也可参加。

八、党课内容:

1.对党员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

2.结合学院中心工作,对党员进行教育;

3.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和保持先进性教育。

九、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一条  凡是要求入党者,必须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党支部接到申请书后,应及时找他们谈话,予以鼓励,同时审查入党申请书是否符合要求。对申请入党的学生,要组织他们参加班团支部党章学习小组和院党校培训。

入党申请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本人对党的认识、要求入党的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本人的履历、奖惩情况及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等情况;三、本人的政治、思想、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四、对照党员条件还有哪些差距,今后努力方向等。

第二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

入党积极分子在已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的人中产生。具备积极分子的基本条件是:自愿申请入党,对党有一定的认识,懂得党的基本知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响应党的号召,对党忠诚老实,学习、工作表现较好,积极靠近党组织等。党支部每季度要对申请入党的同志考察一次,在听取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他们进行分析排队,视其表现决定是否将其列为积极分子。

第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与考察。

(一)教育内容:对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及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基本理论、路线、纲领、方针、政策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等,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树立自觉地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决心。

(二)教育方法: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吸收他们听党课,参加新党员的宣誓仪式活动和优秀党员事迹报告会,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进行定期培训等。

(三)考察内容:主要考察其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及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情况,了解其是否真正端正了入党动机,是否具备了入党条件。

(四)考察的方法:主要有:日常考察——在日常生活、学习或工作中考察其表现;任务考察——分配一些工作任务考察其表现;活动考察——让其参加党的一些活动,了解其思想反映及表现;关键考察——考察其在一些重大事件上的态度和行动。

在考察的基础上,党支部每半年要对积极分子的整体情况进行一次分析,及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培养登记表》,并针对培养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五)入党积极分子离校。党支部要及时将培养材料交其所去单位的党组织;离校时间在一年以内三月以上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应及时向其所去单位党组织了解其表现情况,做到不间断培养。

第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

(一)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的积极分子,党支部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是团员的须经过团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的为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后,方能列为发展对象,并填写《发展对象考察登记表》。

在确定学生发展对象时,党支部应同时注意以下几种情况:

1)其他方面条件均符合要求时,学习成绩突出或有特长表现或为集体、他人做出贡献的优先考虑;

2)列为积极分子不满一年者,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3)学习成绩良好或班级综合测评成绩在同年级同专业学生前三分之一之后的(毕业班放宽至前二分之一),应认真分析,慎重考虑;

4)团支部或全班公投推优不过半数者,一般不列为发展对象;

5)在校期间有违纪并受通报批评以上处理者,不列为发展对象。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使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组部《关于建立民主评议党员制度的意见》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评议的原则主要有:

1、实事求是原则;

2、民主公开原则;

3、平等公正原则。

第三条 评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民主评议党员的主要内容依据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和新时期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要求确定,突出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这个重点。基本内容包括:

(一)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学习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自觉把实现现阶段的共同理想同脚踏实地地做好本职工作结合起来。

(二)是否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为促进学院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做出贡献。

(三)是否站在学院改革发展的前列,维护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正确对待个人名利。

(四)是否坚决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政纪、国法,坚决做到令行禁止。

(五)是否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坚持“两个务必”,廉洁奉公等。

第四条 评议的格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第五条 评议的方法和步骤

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院级党组织具体布置和指导,以党支部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步骤为:

(一)学习教育阶段。学习采用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习的内容,一般以党章、党纪党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以及党的有关文件为基本内容。着重抓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教育、理想宗旨教育、党风党纪教育。

(二)自我评价阶段。党员应在主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对照党员标准和评议内容,联系个人思想、学习和工作实际,写出个人总结材料。

(三)民主评议阶段。党支部采用座谈会、民意测验等方法,听取党外群众对党员的意见,并将意见向党员本人反馈。党员在支部大会上进行自我总结评价,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组织鉴定阶段。支部委员会对党内外评议的意见,进行实事求是的分析、综合,形成组织意见,转告本人,并向支部大会报告。

(五)表彰、处理阶段。对被定为优秀等次的党员,基层党组织给予表扬,并作为学院党内表彰的重要依据。对被定为不合格党员的,按照有关政策,区别情况,严肃处置。

第六条 预备党员参加民主评议,评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步骤均同于正式党员,但不定等次,评议情况作为预备期满转正的参考依据。

第七条 本规定由院党委组织部门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党校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党校的建设,使党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党校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和《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校是在院党总支直接领导下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的学校;是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阵地;是党员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为指导,以研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问题为中心,坚持“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原则,努力为学院建设一支党性强、作风正的党员队伍,德才兼备的干部队伍和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为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组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

(二)有领导、有组织、有计划地举办各类培训班。主体班次是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和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

(三)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际,结合高等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和我院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实际,积极开展理论研究,为党总支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二章 领导体制和机构设置

第五条  党校受院党总支直接领导,与党总支组宣部合署办公。党校校长由院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六条  党校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总支组宣部。办公室负责党校的教学管理、行政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党总支设立分党校。

第七条  院党总支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主要是:

(一)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二)把党校工作列入党总支整体工作的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党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每学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党总支负责同志要经常到党校讲课,并参加党校的重要活动。

(三)配备党校领导班子,加强党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建设。

(四)加强党校教师队伍建设。

(五)确保经费,并不断改善党校的办学办公条件。

第三章 教学与培训

第八条  党校的教学以举办各种形式短期培训班为主。党校各班次的教学根据课程规划和培训对象的实际,结合形势任务的要求制定教学计划,突出党性教育特点,对教学目的、教学内容、教学时间、教学方法、教学要求等做出具体规定,每学期教学工作结束,要及时做出总结。

第九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为主课,把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作为党校教育的中心内容,使之进课堂、进教材、进学员头脑。

第十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进行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教育培训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党校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教师队伍。要支持教师和党校干部参加各类学习培训、学术交流活动,为他们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校聘请教师,要按相应规定给付讲课酬金。党校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党校的教学管理。各类培训班都要制定教学计划,明确指导思想、教学目的和要求、培训对象,以及教学内容、教学环节和日程安排,规定组织管理、学习纪律和考试考核办法。

第十四条  加强党校的行政管理。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校建设的方针,结合我院实际,围绕中心工作,分层次、有计划地实施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培训班教学的组织管理、质量检查和考核评估工作;做好对党校文件、报告、教学计划、学员登记表和考核表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分类立卷工作,做到正确无误、归档及时;做好党校教学需要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党校经费列入学院财务预算专款专用。党校专项经费,主要包括党校基本教学设施建设经费、教学业务经费、理论研究经费、考察经费、图书资料经费等。

第十六条  加强党校基本教学条件的建设,根据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教学场地和设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党总支组宣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党总支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党支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院党支部的建设,增强党支部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基层党支部是在学院党总支和二级党总支领导下的最基层党组织,是学院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把师生员工团结在党支部的周围,努力完成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为学院的科学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二章  党支部的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的设置应遵循便于开展党的活动,充分发挥党支部作用,有利于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有利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原则。

第五条  党员人数在7人以上(含7人)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支部书记兼纪律检查委员、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并报院党总支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党支部书记应由经过一定党内生活锻炼,党性强,作风正派,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群众认同度高的正式党员担任。学生党支部书记一般由辅导员担任。

第六条 教师党支部一般按系教研室设置;机关、后勤部门的党支部一般按相关的处(部、室)联合设置;学生党支部一般按系、年级设置。设置党支部由学院党总支根据实际统筹安排。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在党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按照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的决议,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党支部书记的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

(二)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议;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三)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五)经常同行政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六)强化支部委员会委员的理论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抓好支部委员会班子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第八条 为便于管理和组织活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可划为若干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作为党支部的组成部分,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章  党支部的职责

第九条完成党章规定的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接受上级党组织的工作任务,加强党支部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条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经常与行政负责人沟通情况,对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党的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团结师生员工,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向党员布置群众工作和其他工作,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四)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并反映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维护党员和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协调好本单位内部党、政、工、团的关系,支持并指导工会和共青团开展工作,做好团结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工作。

第十一条 大学生党的支部委员会要成为引领大学生刻苦学习、团结进步、健康成长的班级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推动学生班级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营造健康、积极的氛围,带领广大同学不断进步。

(二)加强对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发挥学生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影响、带动广大学生明确学习目的,完成学习任务。

(三)组织学生党员参与班(年)级事务管理,努力维护学院的稳定。支持、指导和帮助团支部、班委会及学生社团根据学生特点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培养教育学生中的入党积极分子,按照标准和程序发展学生党员。

(五)积极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青年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并教育党员努力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使党员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胸怀共产主义理想,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十三条 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先进,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支部的纯洁性和战斗性。

第十四条 做好党员日常管理工作。按规定做好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党费收缴与管理、党员统计及档案管理、预备党员考察和转正等工作。加强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关心党员的学习、工作和生活,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拓宽党员服务群众渠道,建立党员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体系。

第十六条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讨论决定重要事项前,应当充分听取党员的意见,党内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党员通报。

第十七条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建立和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在优秀青年教师和优秀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十八条 要统一使用党总支组织部印制的《党支部工作记录本》,做好相关记录。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执行上级党组织关于思想政治工作的决议、决定,认真做好本单位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关心党员和群众,帮助解决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二十条 在学院和本单位的改革发展中,针对师生员工因各种利益调节而出现的思想问题,要及时认真分析,及时疏通,把思想政治工作融入到教学、科研、管理和后勤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重点做好正确引导、释疑解惑、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的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努力营造良好的软环境,构建和谐校园。

第六章 制度建设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生活制度。坚持组织生活有计划、有总结、有考核监督,严格要求党员自觉参加组织生活。不断创新组织生活形式,会前认真准备,会中坚持考勤和内容记录,会后作好效果评价和经验总结,保证组织生活的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组织生活质量。

第二十二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继承党的光荣传统,坚持“三会一课”制度。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结合形势发展和工作中心,定期安排党课学习。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党支部定期安排党员民主生活会,结合实际交流思想,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增进党内团结。

第二十四条 民主评议制度。党支部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结合党员教育,积极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

第二十五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经常和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并在自己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解决问题,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六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党支部要给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分配联系群众的工作任务,从思想上、生活上关心群众、了解群众,团结带领群众做好本职工作。

第七章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党总支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自党总支委员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二、行政管理制度

 

 

学院各部门工作职责

经院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学院各部门职责明确如下:

  • 党办、院办(合署)职责
    •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贯彻执行上级部门和院董事会、院行政的各项指示、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 根据院行政、党总支的要求,负责起草工作计划、总结等全院性文件,组织修订学院发展规划。
    • 认真贯彻执行院务会议的决议、决定,及时检查、督办,反馈落实情况。
    • 组织安排好全院性会议、接待等重大活动。及时做好作息时间调整、一周工作安排、节假日值班安排等综合性事务工作,参与制定校历。
    • 认真抓好各类文件、函件等的收发、登记、批转、传阅、催办、归档等工作。
    • 负责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牵头做好校风建设、年报统计等需要由若干个部门共同办理的综合性工作。
    • 负责其他部门承办的学院文件的核稿。指导系办公室的工作。
    • 加强与有关部门及兄弟院校的联系。
    • 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人事处、组织、宣传(合署)职责

(一)人事处工作

  • 按照学院和上级人事部门的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人员流动、人事调配、人事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使人事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 根据上级规定和学院总体规划,制订学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草案,报院董事会、院行政审定批准后执行。
  •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学院要求制订并组织实施人才引进、培训、进修计划,引进或培训研究生以上的高学历层次人才和“双师型”师资,不断优化教师队伍结构。
  • 认真做好全院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审和聘任工作,审定教师任职资格。
  • 负责全院教职工的考勤、考绩,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考核、专业技术业务考核、评选先进、奖惩等工作。
  • 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做好劳动工资工作。
  • 及时填报人事、劳资方面的统计报表。
  • 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织、宣传工作

  • 切实做好党员的日常管理、教育、民主评议等工作,使党内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 检查督促各支部贯彻民主集中制、过好组织生活,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 积极慎重地做好组织发展工作。加强优秀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的建党工作。建立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预备党员档案,做好发展对象的政审和材料预审工作。
  • 负责按要求完成各类党内统计。负责党费的收交、管理、使用工作,并按期公布。
  • 负责学院党校的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拟定并组织实施学院政治学习计划。

7.负责学院内外宣传报道工作。

8.负责重大节日、纪念日和重大事件的宣传活动和环境布置,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校园文化建设、校风学风建设。

  • 教务处职责
  • 协助院长拟定学院教学工作计划,制订教学管理方面的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度。
  • 根据学院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当地及周边地区人才需求状况,提出专业设置方案,参与制订招生计划。
  • 负责全院教师教学工作量的宏观管理,负责汇总审核工作量酬金,协助分管院长做好教学经费的审核管理工作。
  • 会同人事处进行全院任课教师的任职任课资格审查,以及制订师资培训计划。
  • 负责全院全日制大专生的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毕业生资格审查。
  • 会同院办编排校历。排定学院总课表、教学安排总表和考试日程表。
  • 负责全院各类教材、讲义、教学资料的订购发放工作,以及自编讲义教材的审查、统一付印,及教材、讲义费用预算、结算管理工作。
  • 负责全院的教学质量检查、评比工作,开展重点专业、重点课程建设,推行人才培养工作的改革,加强实践教学建设,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 负责全院设备费的预算、分配管理工作。负责教学实验实训设备配置使用计划的制订、采购、管理工作,负责协调实验实训室各项工作的开展,负责全院教育手段现代化工作。
  • 协助院长制订全院科研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院科研经费的预算、分配、管理工作。
  • 负责组织全院性学术活动和校际学术交流活动。
  • 根据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提出科研课题并组织实施,推广科研成果。
  • 贯彻《体育法》,实施全民健身计划,认真组织全院性体育活动,协助学生处积极开展学生日常体育活动。
  • 加强对挂靠部门图书馆、网络中心、机房的管理,不断提高使用效益。
  • 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学工处(含就业办)、团委(合署)职责

(一)学工处(含就业办)工作

  • 认真制订并组织实施院学生工作计划,做好学生的政治思想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奖惩、宿舍管理等工作。加强学生的日常规范管理,落实校风、学风建设的有关内容。
  • 认真组织招生宣传、录取等工作;落实新生接待、入学教育、军训等专项工作。
  • 负责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努力提高毕业生就业率。
  • 加强对学生会和学生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认真组织开展第二课堂、校园文化、假期社会实践、青年志愿者等活动。
  • 会同有关系、部,做好班主任、政治辅导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 加强与校友的联络,协助院长办公室编印校友通讯录。
  • 及时按要求完成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团委工作

  • 根据院党总支和上级团委的要求,制订并实施全院团的工作计划,运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活动,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思想政治教育,并定期向院党总支汇报工作。
  • 切实抓好新团员发展、团员超龄离团、奖惩、团支部改选等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党支部做好青年教工和学生中建党对象的推荐、培养、考察工作。
  • 会同学工处开展各项学生工作。
  • 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招生办公室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根据上级招生文件和有关规定,负责制订、修订和完善学院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

2.根据学院的发展定位,负责制定学院的年度招生计划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根据学院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招生工作方案。

4.负责学院的招生宣传工作,负责招生简章、招生宣传材料的拟定、印制,扩大宣传面,争取生源数量,提高生源质量。

5.负责组织在校学生参与招生工作。

6.按照上级和学院的有关文件、录取原则,本着公正、公平的原则,负责完成招生录取工作。

7.做好办学进程中的外联工作,参与联合办学文件的起草,协议的谈判,具体事宜的运作等。

8.做好招生文件、图片、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做好招生工作中的保密工作。

9.负责招生网站的建设、完善和管理,并通过该网站做好招生宣传工作。

10.负责接待、解答招生中的咨询、考生及家长的来信来访工作。

11.协助学院做好新生入校报到工作,参与对录取新生的复查,协同有关部门处理好新生入学后的有关遗留问题。

12.做好新生各类数据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并对新生质量进行跟踪分析研究,写出调研报告和年度总结。

13.完成学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 产学合作处职责

1.全面负责校企合作工作,联系校企合作单位并签订校企合作协议,对校企合作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并实施。

2.协助系部安排校企合作专业学生顶岗实习工作,与企业协调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工作、学习安排。

3.全面负责校外实训基地建设,协助系部与企业联系并签订相关协议。

4.开展对外培训工作,联系人社部门做好各级各类职业技能考核考证工作。

5.开展企业科技服务及短期培训工作。

6.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财务处职责
  • 严格执行各项经济政策和上级财政部门的各项规定,并根据院董事会、院行政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院有关财务管理条例和规定。
  • 遵照《会计法》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会计分析,维护本院的合法权益,以利于深化改革,促进本院的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 实行财务综合计划,负责编制学院年度决算,从宏观上加强管理,微观上搞活,有效地使用教育经费,提高投资效益。制定经费分配方案,经院务会议审批实施。
  • 加强经费的预测和计划,对学院的重大经济决策谏言献策,参与审查学院各项重要经费支出计划和经济合同。加强财务分析,当好领导的财务参谋。
  • 组织学院各部门、各系(部)逐步落实内部经济责任,开展经济核算,调动各系(部)、各部门的理财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 加强财会队伍建设,努力提高财会人员素质,使财会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热情服务,遵守《会计法》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
  • “统计法”的要求,搞好学院的综合统计和经济效益统计工作。
  •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加强学院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工作,提高教育投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后勤保卫处职责
  • 认真抓好全院的后勤保障工作,切实保障教学、科研和师生生活的正常进行。
  • 抓好校产管理,建立台帐制度,做到心中有数。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关物资的采购、配置和供应。
  • 认真落实校风建设的有关内容,搞好校园卫生和绿化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保持校园整洁。
  • 加强对窗口性服务单位的管理,不断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节约用水用电,保证水、电正常供应,维修服务不超过24小时。
  • 抓好医疗保健工作,定期组织师生员工体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暑防寒和劳动保护工作。
  • 抓好全院的基建工作,经常督促检查工程质量和进度,保证按时交付使用。
  • 切实组织安排好每年暑假期间的校舍维修,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 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 系(部)职责
  •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时贯彻执行院董事会、院行政的各项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 负责制订本系专业设置、课程建设、师资培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规划,组织编制各专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其他教学文件。
  • 具体负责本系(部)教师管理和培养工作,选拔专业带头人和建立教学、科研团队,对本系(部)教师和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聘任工作。并做好每学期总结和年终考核。
  • 负责落实学院教学管理部门下达的教学任务,并实施、督促、检查教学的各个环节,构建培养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教学体系,创建人才培养新模式,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工作的不断提高。
  • 做好本系(部)教学行政工作、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落实校风建设的有关内容。会同学工处选派班主任和辅导员,并加强管理和考核工作。
  • 负责本系(部)的实验实训室和实习实训基地、育人基地建设,争创重点专业,积极开展重点课程建设,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 协助教务处,做好教师工作量的统计、核算工作。
  • 在完成学院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和企业的教育、科技服务。
  • 及时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公文处理规定

为使我院的院内公文(以下简称“公文”)处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保证公文的严肃性,根据中央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常用公文种类:

各类公文的具体适用范围:

1.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的安排。

2.公告、通告

“公告”适用于向校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3.通知:适用于学院党政单位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单位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干部等。一般为下行文。

4.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5.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答复上级机关询问的上行文。

6.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的上行文。

7.函:适用于与院外同级单位或不相隶属单位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8.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二、公文格式

1.发文字号:包括单位代号、年号、顺序号。正确的使用方法,如金院字[200×]×号。学院各单位代字详见附表。

2.公文标题:应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准确标明文种。标题中除发布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使用标点符号。

3.主送单位:向上请示、报告公文,一般只有一个主送单位,不宜多头主送,如需同时送其他单位,可用抄报、抄送形式。主送单位表述应准确,一般用全称。

4.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要求观点明确、文字精炼。

5.附件:是正文的补充说明,附件名称和件数标注在正文之后,发文单位之前。附件应与主件一起装订发送。

6.发文日期:须用汉字写明年、月、日。发文日期一般以领导签发日期为准,几个单位联合发文的,以最后签发单位领导人的签发日期为准。

7.主题词:一般标注3—5个主题词,通常不超过7个。主题词应从规定的主题词表中选用,不得随意标注。

三、行文规则

  • 院行政的主要行文关系:向直属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报告、请示,向院外其它单位发函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示批准有关业务事项,向校内各单位直接行文。
  • 院行政各部门不得以学院名义或自行对外行文。除院长办公室外,行政各部门不能在院内直接行文。
  • 向上级机关的行文,一般只能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报送其它相关的上级机关,用“并报”或“抄报”形式。
  • 请示与报告要分开。请示一般应一文一事。除领导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报告一般不直接送领导个人。

四、公文办理

院行政发文一般包括拟稿、核搞、会签、审核、签发、印发、归档等程序,由院长办公室归口管理。

  • 拟稿:公文文稿由业务主办单位或相关单位拟写。草拟公文应注意:
    • 公文文稿首页必须使用“发文稿纸”,书写时应留有便于修改的位置。
    • 文稿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注意与学院有关政策、制度的衔接、协调;情况要属实,观点要明确,要求和措施要明确具体,切实可行,有可操作性。
    • 条理要清楚,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精炼,书写要工整,标点要准确,篇幅要力求简短。
    •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要准确。时间一般应写具体的年月日。
    • 公文中的数字,凡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很得体的,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要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 用词要准确、规范。使用简称时,应先用全称,并加以说明。不写不规范的字。
    • 引用公文一般应注明发文时间、机关、标题和文号,也可以只注明发文机关和发文字号。
    • 公文中表示结构层次的序数写法一般为:第一层用一、二、三……;第二层用(一)(二)(三)……;第三层用1.2.3.……;第四层用(1)(2)(3)……
  • 核搞:单位负责人要认真修改并全面审核文稿,同时写上姓名和核搞时间。
  • 会签:凡涉及其它单位的问题,主办单位应当主动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对经充分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将有关情况如实报告分管校领导协调解决,达成一致意见后再将文稿送院办。
  • 审核:公文送院领导签发之前,由院办主任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需要行文,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是否与有关单位协商、会签,文字表述、文种使用、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 签发:签发是形成文件的最后一个关键环节,须经过院办主任审核后,送院领导签发。在签发时,院领导要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签发时间。
  • 印发:待院领导签发后,由院办负责盖印,主办单位负责封发。
  • 其他(立卷、归档等)。此过程与上级来文的有关办理规范一致。

五、上级公文处理

1.收文登记

上级来文由学院办公室拆封、统一登记、编号。登记时应将来文单位、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发文机关、份数、密级、文件标题逐项登记清楚。领导代表学院参加上级部门召开的会议,带回来的重要文件,应及时交院办处理,以利归档。

2.传阅(拟办、批办)

文书人员将登记后的文件,应及时送院办主任阅并提出拟办意见(对于有时限要求的上级公文,应明确办理单位的时限,一般应至少在上级规定最后期限的前三天办理好。如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应当指明主办单位)。学院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后及时送院领导阅示。

3.承办

根据院领导的批示,承办单位负责人应指定专人按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办理的结果应在文件阅办单上加以注明,如有正式文稿答复的,将文稿附于文件之后。

4.催办、查办

1)院办主任对当日来文应当日提出拟办意见,并对文件办理的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对紧急、重要的和有一定时限的文件应当及时催办,对一般的文件应当定期催办。

2)送院领导阅办的文件,原则上要求当日送文当日退还。如因工作繁忙不能及时阅示,原则上应在次日退还,同时注意保管好文件,防止泄密和遗失;如因公出差,应在出差之前将所送阅的文件阅办完毕并退回;如因故不能及时阅办,同时该文很急,由院办主任决定请示其他院领导阅办。因公出差未阅的文件等回院后,再行送阅。

3)院领导批示给有关单位办理的文件,涉及到的单位收到文件后应及时办理,最后阅办文件的单位负责将文件退还院办。批转给有关单位阅办的文件,要求文件停留在每个单位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天。急件应急办,有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办理。

5.归档

当年收到的上级文件,在办理结束后,按收文分类和不同价值整理齐全,一般在次年移交档案馆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文件。

6.文件管理

1)上级来文,由院办统一管理,一般不发给个人。院领导如因工作需要,可向院办办理借阅手续,未办理借阅手续,任何人不得将文件取走。

2)院领导退回阅文夹,文书人员要对阅文夹中的文件逐件清点注销。如发现有未退的文件,应及时与有关院领导核查。

3)转给有关机关单位阅办的文件,由单位文书处理人员签收并负责登记、传递,办理完毕后及时退回院办。

附件:

各单位全称

发文代字

 

金院字

中共总支委员会

金党字

学院办公室

金办字

人事处(组织、宣传合署)

金人字

教务处

金教字

督导室

金督字

学生工作处(含就业办)

金学字

团委

金团字

招生办公室

金招字

对外培训部

金培字

财务处

金财字

后勤保卫处

金后字

工会

金工字

 

六、公文处理程序

1.收文程序处理

收文

 

院办按文件分别登记、拟办

 

院领导阅示

 

传阅或承办

 

催办、查办

 

收回文件或办理情况反馈

 

办复或归档


2.发文程序处理

部门拟稿

 

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名

 

院办负责人核搞

 

院领导签发

 

院办编号

 

拟稿部门核对

 

印制

 

院办盖章

 

送发、归档


3.院办会议工作流程

征集会议议题

 

汇总及审定会议议题

 

确定会议时间地点

 

印发会议通知及材料交至参会人员和列席人员

 

会议召开、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整理

 

院领导签发

 

下发会议决议落实通知督办落实

 

督办落实

 

归档

 

 

印章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学院印章管理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一、印章刻制

1.院内党政新增设的处级机构需刻制印章时,必须事先向院办公室书面申请。院办公室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确定新印章的内容、规格、图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由院办公室分管人员开具介绍信并负责刻制。

2.院内各单位需要更换印章时,要事先提交书面申请,写明更换印章的理由,并附原印章印样,交院办公室审查,经院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由院办公室分管人员开具介绍信方可刻制。

3.印章刻制好后,应到院办公室留存印模,并由院办公室印发启用印章通知。发文之日起新印章开始启用,旧印章同时作废,并上交院办公室统一处理。

4.院内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自行刻制、更换学院印章。凡违法私刻公章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印章管理

1.院级各类印章及院办公室印章由院办公室分管人员负责保管。

2.各部门的印章,必须由本部门指定专人管理,规范使用。印章应妥善保管,下班时间及节假日期间应加锁存放。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负责,坚守岗位,确保印章的使用与安全。

3.印章应及时清洗,勤添印油,确保印章经久耐用、用印清晰。

4.使用印章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每次用印要进行登记。

5.盖印时应注意位置恰当,要骑年盖月,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6.凡属“代章”性质的用印,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代章”二字,并用括号将“代章”二字括起。

7.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必须与印章一致,否则不可用印。

 

 

 

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院信息工作,提高工作水平,促进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更好地为学院党政领导科学管理提供及时、准确、有效的信息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一、信息工作指导思想

信息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求真、求实、求快、求新的精神,积极为学院党政领导、上级相关部门、校内基层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二、信息工作的基本任务

信息工作要全面反映学院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过程中的主要情况或问题;学院在贯彻执行教育部、省委、省政府以及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过程中的主要情况或问题;校内各单位在贯彻执行学院董事会重要决议及学院党委和行政重大事项、重要工作安排过程中的主要情况或问题;校内各单位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内部管理等项工作中的新进展以及改革发展中的新举措、新情况、新问题;师生员工对国内、国际重大政治、经济活动的思想动态和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典型性的问题;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和一些需要引起学院领导、上级领导机关重视的问题等等。

三、信息工作的原则

1.真实性原则。信息工作要客观地、实事求是地反映各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师生员工的思想状况。各部门在搜集、报送信息过程中,部门负责人要严把真实关,如实反映事情发生的原因、经过、措施和结果,切忌主观臆断。各部门报送的重大信息,均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审定。

2.针对性原则。各部门在信息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学院党委和行政的工作中心和重点,结合院办公室提供的信息需求要点,有的放矢、重点突出地进行信息的搜集和报送。

3.时效性原则。各部门要及时发现、搜集并报送本单位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经验、新问题以及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呼声、反映,使信息搜集报送高效化。切忌因工作拖拉,失掉搜集、报送有价值信息的时机。

4.准确性原则。各信息联络点和信息员在信息工作过程中,要力求信息内容的准确,即观点准确、事例准确、概念准确、引文准确、时间和数字准确。对于情况不明或无法确定其准确性的信息不能草率报送。

5.全面性原则。各部门在搜集、报送信息过程中,要做到点面结合、冷热结合、喜忧结合,使信息的内容能够全面反映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和师生员工的真实思想。切忌信息内容的片面性或只报喜不报忧。

四、信息工作基本要求

1.要加强对信息工作的组织领导。信息是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工作,充分认识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强化信息责任意识,把信息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主管信息工作。

2.要加强信息网络建设和信息员队伍建设。院办公室信息网络由各处室、系部等信息点组成,每个单位为一个信息联络点。信息网络的日常工作由院办公室指派专门人员负责。

信息员队伍由各部门指定的信息员组成。信息员应具备的条件是: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和较强的理论政策水平,思想敏锐,熟悉学院情况和单位情况,善于深入调查和综合分析问题,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较高的文字写作水平。

3.坚持信息工作研讨会制度。学院定期召开信息工作研讨会,组织信息员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交流各单位信息工作的做法和体会,分析信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围绕上级有关信息工作的要求和信息需求要点,确定我院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提出信息工作的具体要求。

4.强化信息报送制度。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报送工作,要为信息员搜集、报送信息提供条件。凡在信息工作基本任务中所涉及的问题,均属于各信息联络点必报的信息。各信息联络点对重大信息要做到一事一报。其中,各项重大措施出台后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本单位传达贯彻情况,于3天内必须报送;突发事件、重大事故在事发后1小时内必须报送;师生员工中带有苗头性、倾向性和可能产生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一经发现当日内必须报送。

对于有情况或问题隐瞒不报的要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5.加强信息需求和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制度。学院除每学期初向各部门发布信息需求要点外,还将根据不同时期信息工作的重点,及时向各部门下发信息需求要点,以增强信息报送的针对性。各部门和信息员报送信息的数量和信息采用情况,由院办公室统计后,于每学期末向各部门通报。

6.完善信息工作表彰奖励制度。院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信息工作会议,在总结上一年信息工作情况的基础上,对信息报送数量多、质量高、采用率高的部门和信息员分别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对信息工作落后的部门和信息员要进行通报批评。

五、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院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我院档案工作的科学管理水平,使我院室藏档案能真实完整的反映我院在各个时期开展各项工作的历史真实面貌,并有效地为学院工作和社会各界服务,为国家积累档案史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特制定我院档案管理制度如下:

档案是指我院各部门在人事、教学、科研、党政管理、学院基本建设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对学院和社会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实物等不同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维护学院的历史真实而貌,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学院师生和社会提供查阅服务。

档案工作的管理形式:采取院内各职能部门分别组卷,院办档案室集中统—管理的方法,院办档案室负责对院内各部门的文件收集、录入、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院属各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各类档案的收集、保管、录入、归档工作。

加强对本院档案工作的管理和指导,保障档案工作的依法开展。同时对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贡献的:对档案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对教学科研工作做出贡献的;予以适当奖励。

新增设单位或临时单位机构,要指定专人管理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单位撤销或工作结束时,要由专人将此工作期间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整理、立卷,并向办公室移交。

  • 档案机构及职责

为保障学院档案工作有序开展,学院成立档案室,作为档案工作的专门管理机构,学院党政办对其进行工作指导和考核。

—)档案室的工作任务及职责:

1.依照国家档案局《档案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研究、制定档案工作制度和具体管理的方法;
  • 对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 组织、指导档案人员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人员的培训,组织开展档案工作交流。

2.负责征集、分类、编目、统计、保管全院各类档案及有关资料,开展档案的开放利用工作。

3.负责各部门兼职档案员的专业知识培训和正带工作的业务指导。

4.参加档案工作协作、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开展档案法宣传和档案利用者教育工作。

5.对保管期限已满档案的鉴定和销毁。

(二)院内各部门兼职档案人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件的形成、撰写、保管、整理立卷和微机录入工作。

2.监督部门工作中文件形成的质量(书写材料字迹、纸张、标题、印章等)。

3.接受院档案部门的业务培训、指导和执行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4.注意文件材料的安全、保密,按规定时间向院档案部门归档、移文,并保证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

  • 档案室管理
  • 档案的利用
  • 档案人员要树立为学院各项工作和社会服务的思想积极主动提供档案,满足各方面的利用需求。
  • 查阅、利用档案必须认真履行登记手续。
  • 任何档案不得借出给个人及外单位。院内单位如确有必要借用档案,需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归还档案。档案工作人员在借出和收回档案时要认真清点。
  • 利用者必须对所利用的档案的完整与安全负责。严禁污损、抽折、涂改、转借所利用的档案。如有损毁档案的事件发生,档案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 档案库房的管理

档案库房是保存档案的重地。为确保档案的使用寿命和安全,特制订管理制度如下:

  • 库房内案卷上架,按年度组织机构原则,由上至下、从左到右排列,做到排列整齐,标识清楚。
  • 库房应做到“八防”:即防盗、防火、防光、防尘、防潮、防虫、防鼠、防高温。
  • 非本档案室人员未经准许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 库房内严禁吸烟,杜绝各种火种。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物品。保持库房内走道的畅通。消防器材应定期进行检查,保持完好无损。
  • 库房应通风良好,保持适宜的温、湿度,并备有温、湿度计,每天测量并记录。
  • 库房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定期打扫,定期投放药品。
  • 每天下班前要检查门窗和电器开关。节假日门窗要贴封条。
  • 库房内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
  • 档案的鉴定销毁
  • 档案室要依据国家档案局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划定全院各部门形成的各类档案的保管期限,并进行公布和实施。档案保管(除会计档案另有规定外)可分为三种保管期限:即永久(50年以上)、长期<16—50年)、短期<15年以下)。
  • 各部门立卷归档时即进行鉴定。凡属不归档材料即列为资料或剔除;凡属归档材料,依据内容和质量,对照保管期限表划定保管期限;案卷中有不同保管期限的文件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保管期限,档案保管期限应在案卷封面和案卷总目录中标明。
  •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档案室会同原立卷部门进行鉴定,提出延长保管期限或销毁的意见。
  • 对需销毁的档案,档案室指定专人进行登记造册,经学院审批后,方可销毁。
  • 销毁档案时,必须按保密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进行销毁,必须有两个以上的人员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
  • 档案保密制度
  • 档案室必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政策和制度,维护档案的安全和国家机密。
  • 接收、保管、提供利用档案时,按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签字、登记、注销,做到手续严格,帐目清楚。
  • 档案工作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不准随意摘抄、传播密级档案内容,不准私自复印档案材料。
  • 查阅密级档案,必需履行批准手续,限在档案馆内查阅。未经批准,不准将密级档案借出。
  • 凡属机密、绝密档案,必须在登记簿备注和卡片上注明“机密”、“绝密”字样,以利查找和保管。
  • 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不得向外传播档案内容。
  • 非档案工作人员—般不得进入库房,不得查看档案存放索引,不得查看非本单位的案卷目录。
  • 经鉴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按规定写出鉴定报告、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批准,两人以上监销。
  • 档案部门在工作中形成的废纸,必须销毁,不准随意扔掉或当废纸卖出。
  • 档案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
  •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认真贯执行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尽心尽责做好档案工作。
  • 熟悉学院主要业务职能、机构变化及档案专业知识,积极收集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资料,确保学院档案的齐全完整。
  • 督促、检查、指导各部门的档案工作。
  • 案卷接收要按《案卷目录》逐卷清点核对,履行交接签收于续,及时输入电脑建立电子查询目录。
  • 熟悉室藏档案全面情况,编制各种检索工具,严格档案借阅手续,热情服务、耐心查找,及时办理档案的借阅并定期催还借出的案卷。
  • 严格执行《档案保密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定期检查档案的保密、安全情况,杜绝擅自提供、抄录等事件。
  • 要做好库房“八防”工作,对所保管的档案每年清点一次,杜绝损毁、丢失档案。
  • 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组织档案鉴定工作,提出存毁意见。
  • 及时、准确地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 档案人员工作调动时,要根据业务分工,按《案卷日录》逐年逐卷点交清楚,进行交接签收手续。
  • 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将公务活动中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缩小接收档案范围的;

(四)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本实施办法,根据《档案法》原则制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三、财务及后勤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其他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统一领导"即是校长直接负责,财务处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分级管理"就是明确校内各级各单位权责关系,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财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就是要实现"财力集中、财权下放"的管理目标,做到宏观控制,微观搞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的主要措施,就是切实建立"收支两条线"的核算体制;健全学校财务规章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严肃财经纪律。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逐步完善各个层次的各级经济责任体系。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按时上级有关部门和校领导提供财务报表。

  • 经费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校经费预算是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财力可能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学校编制预算必须坚持"收支两条线"和"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逐步实行预算定额管理。

第八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经费预算根据财力可能参照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进行编制。在编制时要区别情况制定各项经费的预算定额,使学校经费预算有据可依,防止预算编制的随意性,作到预算安排公正、合理、切合实际。各部门的创收收入及支出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预算,其收入纳入学校收入预算,支出部分根据使用比例分别列入学校和创收部门的支出预算项目。

第九条  预算编制及审批程序。经费预算由计划财务处根据各单位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校最高财务决策机构批准后执行。同时学校将预算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预算调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学校收入增加,计划财务处应及时调整收入预算,但在相应增加支出预算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审批后执行。

  • 收入及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其它收入等。

第十二条  各项收入在入帐时必须按照资金来源性质及会计科目核算范围记入有关科目。

第十三条  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任何部门不得私设“小金库”和“帐外帐”。对各单位创收取得的事业收入学校要制定收入分配管理办法,具体规定部门与学校的使用比例。

第十四条  支出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五条  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现行的财务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必须按照支出用途列入有关支出科目,确保各项支出的真实、合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支出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校内各单位包干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

第十七条  学校对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以及学校自行安排的大额费用,应当按照要求制定专门管理办法,并定期检查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部门应向计划财务处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 资产及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学校资产主要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对于流动资产管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各项资金的安全;应当制定各项“应收及暂付款”的管理办法,对各项“应收及暂付款”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条  学校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由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出、入手续。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国家规定的大额设备的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一般转入修购基金,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修。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等。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事业收入,其转让所发生的费用支出计入事业支出。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批准或备案。对校办产业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对其他单位投资取得的收益,计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四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使用范围严格按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标准执行,确保各项基金足额提取、专款专用。

  •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现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现金安全和并使出纳人员做到有章可循,制定本制度。

、为保证学院的正常进行,必须保持适量的库存现金。

、现金的使用,要能保证下面的项目能及时支付:1.院教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福利费、医药费和其他劳务报酬。2.学生会活动的日常费用2.院职工差旅费、学习费、会议费等日常费用3.驾车人员的车油费、过路费、过桥费、行车费。4.教职工工伤事故、生活困难、突发事件和临时借款。5.各项设备的小型维修的人工费,所需的零配件及其他五金材料费。6.学院领导安排的其他小额开支。

四、除保证上项两天的开支外,多余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

五、公司现金必须存放在财务室的保险柜内。

六、不准以收抵支,收支必须分开。

七、不准代其他单位收、付现金。

八、不准将学院帐户借给他人使用。

九、不准以白条或不符合帐务制度的凭证顶替库存现金。

十、不准私设小钱柜。不得将长款存放一边,脱离帐务监督。

十一、出纳人员要认真、逐笔、顺序登记好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做到日清月结,每天终了,应核对帐、款是否相符,月终应与会计核对帐帐、帐实是否相符,如有问题应及时查明原因调帐。

十二、财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出纳人员的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如有长短款,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后勤管理办法

为适应学院不断发展的需要,为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人才,构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后勤服务保障体系,建立科学、高效、节俭、和谐的后勤服务机制十分必要。根据国家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江苏省《关于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省教育厅等十一个厅局委《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若干政策措施》,以及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和《教育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学校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后勤管理的实际,制订学院后勤管理办法。

  • 指导思想

学院的后勤管理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按照高校后勤改革社会化的方向,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平安和谐校园的要求,为学院的教育、教学和科研提供有效的服务和保障。

  • 基本原则
    • 开放校内后勤服务市场,通过市场机制和良性竞争,实现后勤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 后勤管理既要遵循经济规律,又要遵循教育规律,既要有效利用社会资源,又要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正确处理好学校利益,师生利益和经营者利益的关系,达到经营性与公益性,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 学院通过“管后勤”,建立“一甲多乙”的后勤管理运行机制,分清行政管理职能与经营服务职能,明晰管理监督部门与运行操作实体的职责权限。
    • 学院的后勤服务实体分块实行市场化经营,商品化服务,将学校所有权与服务实体的经营权分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并且明晰产权关系,确保学院资产保值增值。
    • 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校园的要求,以提高学校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加强资源利用的成本核算。
    • 要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学院规范、舆论监督、师生参与相结合”的后勤服务监督体系。
  • 主要目标

学院后勤管理要因地制宜地建立起“市场提供服务,学校自主选择,行业自律管理,职能部门监督”的运行机制,为学校的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提供高校优质的服务。

  • 后勤管理的主要内容
  • 建立健全后勤服务社会化调控管理体制
    • 后勤处代表学院统一行使后勤管理职能,对学院的土地、房屋、水、电、气等基础设施,餐饮服务,食品卫生,健康保健,公寓、楼宇管理及环境卫生,绿化养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 后勤处按照后勤服务社会化的要求,与后勤服务经营运作实体建立服务契约关系,以契约方式明确学校法人与承包经营实体法人之间的责任、权利和利益关系。确立后勤服务实体的经营范围和项目,明确服务质量标准,核定服务收费办法。
    • 后勤处代表学校对开放的学院后勤服务市场进行监控、测评、考核,及时将教学、行政部门和师生员工对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反馈给经营实体,并运用市场化机制,对服务实体实行淘汰制。
    • 后勤处代表学校主持膳食管理委员会、爱国卫生工作委员会、校园管理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处理日常事务。
    • 后勤处代表学校统一制定校内后勤市场的调控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按照教育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维护和提高校内后勤市场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
    • 后勤处负责对房屋使用、租赁、水电气运营成本的核算,制定相应政策,提高校内资源综合利用率,落实节水、节电、节能、节材的措施。
  • 负责校内后勤服务的经营实体的监督和管理
  • 学院内的后勤服务经营实体目前主要有餐饮服务、超市、大学生活动中心、音乐茶厅、文印、洗衣、保安服务、物业管理等项目。
  • 后勤服务的经营实体的经营权由院董事会向社会服务行业公开招标,后勤处负责对中标单位或个人实行管理,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对执行合同过程实行监管。
  • 后勤处与学院签订责任状,明确后勤处的管理职责,日常管理工作的运行机制。
  • 加强校内公共服务和保障设施的管理
  • 学院医务室由后勤管理处监管,负责学院的卫生防疫和保健工作。
  • 学院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以及楼宇、公寓的保养、维修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其管理人员由学院聘任,水电工及维修人员实行合同聘用制。
  • 后勤处应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的要求,加强水电气运营成本的核算和监控,推行部门负责的计量管理,超支自付。后勤经营实体以及房屋承租单位的水电气由后勤处指派水电工计量上报财务处按实结算。
  • 加强对楼宇、公寓维修成本的核算,按年度编制成本预算,并建立相应的责任奖惩制度,回收和节约维修成本。
  • 学院的教师公寓由后勤处根据解决单身教职工过渡性住宿的需要进行调配,原则上不解决长住户及家庭住户的需要。院内成套公寓楼用于高级人才的引进安置。

 

 


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江苏省教育厅颁发的《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为保障全体就餐者的餐饮卫生,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结合我院食堂的具体情况制定如下制度。

  • 食堂卫生工作划片包干,责任到人,做到经常打扫与突击打扫相结合,分工负责和专人打扫相结合,确保食堂及周围环境的整洁。
  • 餐厅应保持整洁,有人就餐时不清扫地面。
  • 墙面、屋顶经常清洗,要求无污垢,无蜘蛛网。
  • 玻璃、门窗洁净,纱窗常关,无灰尘油垢。
  • 所有操作台、货物架、餐具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所有水池无泥沙、无脏垢及异味。
  • 各种炊事机械及小型用具(如盆、菜框等)定位放置,清洁卫生。
  • 放置生、熟食品的器皿、刀板必须分开,尤其是盛放熟食的器皿使用前后均必须清洗,保持清洁。
  • 冰箱要定期除霜,要保持内外清洁、无异味,存放的食品一定要生、熟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 食堂自行采购主食、副食、调料等必须有质量可靠的供货商,并取得有效的单证。所用食品必须经过仓库保管员以及卫生监督员的检查、验收。
  • 各种蔬菜的加工必须严格按“一摘、二洗、三去烂、四切配”的程序进行。
  • 清洗后的菜不允许含有泥沙、杂物,并盛放在器皿内,放置于货架上,不允许着地堆放。
  • 待出售的食品需妥善存放,必须根据季节加温或加盖防蝇罩,做到冬保温,夏防蝇。
  • 出售直接入口的食品必须用夹子,严禁用手抓拿。
  • 隔顿食品应妥善保管,严禁裸露存放,夏季气温高时应冷藏出售前,必须先由工作人员品尝,确保无变质、变味,再回炉热透后,方可出售。
  • 食堂工作人员应做到“四勤二不”: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护袖,勤换工作服。不戴戒指,不涂指甲油。
  • 工作场所不吸烟,不随地吐痰。
  • 食堂职工上岗时,应先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口罩,佩带好工号牌,如厕前要脱去工作服、帽子、口罩,回岗工作时应洗手穿戴好衣帽、口罩。
  • 新职工上岗前一定要进行体检,在岗职工每年体检一次,体检合格者方可上岗,凡体检不合格者应立即调离食堂。
  • 非食堂工作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及备餐间。

 

 


食堂从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  采购员岗位责任制
  • 采购食品时应向供方提出质量要求,并且查看食品质量,索取合格证或检验报告单。
  •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不能采购。
    • 验收员岗位责任制
  • 检验所购食品有无合格证或检疫证明。
  • 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不验收。
  • 做好验收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管验收报告,以备查考。
    • 仓库保管员岗位责任制
  • 做好食品数量、质量、进、发货登记,做到先进先出。
  • 定型包装食品按类别、品种上架堆放,挂牌注明食品质量及进货日期。
  • 散装易霉食品勤晒,储存容器加盖密封。
  • 肉类、水产、蛋品等易腐食品冷藏储存。
  • 食品与非食品不能混放,消毒药品等有强烈气味的物品,不能与食品同库储放。
  • 仓库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干燥。
  • 冰箱、冷库要经常检查,定期化霜,保持霜薄气足。
  • 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发现食品变质、发霉、生虫等及时处理。
  • 做好防鼠、虫、蝇及防蟑螂工作。
  • 分工包干定期大扫除,保持仓库室内外清洁。
    • 粗加工岗位责任制
  • 清洗加工食品先检查质量,腐败变质,有毒有害食品不加工。
  • 肉类、水产品易腐败食品不落地存放。
  • 荤素食品分池清洗,洗过水产的水池冲刷干净后才能洗肉类食品。
  • 肉类清洗后无血、毛、污;鱼类洗后无鳞、鳃、内脏。
  • 活禽宰杀放血完全,去净羽毛、内脏和头、爪。
  • 蔬菜按“一拣二洗三切”的顺序操作,洗后无泥沙杂草。
  • 食品容器用后洗干净,荤素食品容器分开使用。
  • 加工结束将地面、水池、加工台、工具、容器清扫洗刷干净。
  • 存放垃圾的容器要加盖密封。
  • 清洗拖把要用专用清洗池。

  配菜岗位责任制

  • 检查食品质量,腐败变质和有毒有害食品不切配。
  • 绞肉机等机械设备用后拆开冲洗干净。
  • 待用食品洗净或上浆后放入冰箱保存。
  • 工具用具做到刀不锈、砧板不霉,加工台面、抹布干净。
  • 食品容器、盛器清洁,点菜牌、木夹子等不接触食品。
  • 切配水产品刀、砧板、抹布刮洗干净后再切配其他食品。
  • 冰箱专人管理,定期化霜,经常检查食品质量,半成品与原料分开存放。
  • 配菜结束拖清地面,工具、用具清洗干净,保持室内外清洁卫生。

 餐具消毒岗位责任制

  • 当天收回餐具,当天清洗消毒,不隔天隔夜。
  • 热力消毒必须按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的要求(100摄氏度10分钟)
  • 水不开、蒸汽温度、药物浓度不够不消毒。
  • 消毒后的餐具放入保洁厨内,防止再污染。
  • 洗消完毕后将洗碗消毒池及其他消毒设备冲洗干净。

  制作点心岗位责任制

  • 原料经检查挑选、发霉、虫蛀、变质原料不用。
  • 操作前后用肥皂洗手,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 制作点心前将刀、案板、棍棒、食品容器等清洗干净。
  • 馅心用多少加工多少,剩余馅心入冰箱储存。
  • 鲜蛋经清洗消毒后使用。
  • 添加剂按《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使用。
  • 裱花蛋糕在专间内进行,工具用具严格消毒。
  • 工具、用具、容器、盛器生熟分开,成品容器专用。
  • 成品放入清洁的食品橱内,做到防蝇、防尘、防鼠。
  • 工作结束将刀、案板、面缸、食品容器等洗刷干净。

  烧煮烹调岗位责任

  • 检查食品质量、变质食品不下锅、不蒸煮、不烘烤。
  • 食品充分加热、防止里生外熟。
  • 隔顿、隔夜、外购熟食回烧后供应。
  • 炒菜、烧煮食品勤翻动、勤洗刷炒锅。
  • 烘烤食品受热均匀、蜜糖、麦芽糖使用前经消毒处理。
  • 擦拭生熟食品的抹布应分开,不用抹布揩碗盘、滴在盘边的汤汁用消毒布揩干净。
  • 工作结束调味品加盖,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清扫洗刷干净。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责任制

  • 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健康体检,持有效健康证上岗。
  • 认真参加各类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 坚持“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换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食堂监督管理制度

一、食物中毒预防措施

  • 食品原料必须定点采购,供货商必须证照齐全。
  • 食堂必须设专职验货员、仓库保管员,杜绝霉烂、变质、过期食品原料入库。
  • 所购蔬菜必须检测农药残留量。
  • 食堂严禁出售变质食物,隔顿食品须经高温加工后方可出售。
  • 出售食品48小时留样备查。
  • 餐具按规定洗涤消毒。
  • 食堂工作人员须定期体检,持健康证上岗。
  • 食堂工作人员患传染性肠道疾病应立即下岗。
  • 严禁使用灭鼠药品,严禁将消杀药品、用具与食品、调料混放。
  • 非工作人员严禁进入食堂工作间以防人为投毒。

二、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办法

食物中毒是学校等人群聚居场所较为常见的一种疾病暴发流行的形式。因此,必须充分重视做好各项预防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对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的紧急情况采取及时有效的针对性处理措施。现制订食物中毒应急性处理办法如下:

(一)行政卫生应急措施

  • 学院各职能部门如办公室、学工处、团委、保卫处、后勤管理处、食堂、等紧急动员,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做好各项相关事务的处理工作。
  • 立即上报防疫部门,在防疫部门的指导下采取各项相应措施,必要时上报公安部门。

(二)医学卫生性应急措施

食物中毒分为生物污染性中毒与非生物污染(化学污染)性中毒,分别应采取如下措施:

  • 生物污染性中毒较为常见。一旦发生,应针对传染病传播的三个环节分别采取措施。
  • 针对传染源:立即隔离病人及疑似病人,及时送医院诊断,发生病例及时报告。
  • 针对传播途径:立即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根据学校特点,尤其重视对食堂、宿舍的彻底消毒,同时不能忽视对教室、办公室、浴室、图书阅览室、实习车间、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的消毒。
  • 针对易感人群:对广大师生员工做好防病宣传工作,根据情况,必要时可进行预防性服药。

2.对非生物污染性(化学污染)食物中毒,,亦应及时抢救、转送病人,并做好其他与医学卫生有关的工作。

(三)其他措施

  • 对疑似引起食物中毒的食物,应及时报请防疫部门或公安部门作相应处理,以明确相关责任。
  • 对食堂的存量食物,亦应及时请防疫、公安等相关部门进行检测,确保在安全的前提下,方可继续食用。
  • 对非生物污染性食堂中毒,尤其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由保卫处会合公安机关采取各项必要的防护措施。
  • 查明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食堂每月卫生检查评分表:

被检查单位:              检查人:               日期:             

项目

内容

分值

得分

就餐环境卫生

1.就餐桌、椅清洁整齐。

5

 

2.地面清洁、玻璃窗清洁明亮。

5

 

工作间卫生

1.地面清洁无积水、墙面清洁,水池、灶台、案头清洁。

6

 

2.物品摆放整齐。

5

 

3.冰箱、绞肉机、烤箱等厨房设备内外清洁。

5

 

4.快餐盘、碗、筷消毒保洁存放。

5

 

5.调料盛器应有盖,垃圾容器有盖且周围清洁,无外溢。

3

 

食品卫生

1.生熟食品不混放、成品、半成品、荤菜、蔬菜分类存放,蔬菜与肉类、水产品类分池清洗。

10

 

2.食品离地存放、无叠放情况。

5

 

3.加工存放食品的工具、容器定位存放,专物专用。

5

 

4.不用手直接接触饭菜成品。

8

 

5.使用专用的洗洁剂清洗食品及餐具,餐具及碗筷高温消毒或药品消毒。

5

 

个人卫生

1.工作人员衣帽整洁、佩带好工号牌。

5

 

2.工作时正确佩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

5

 

3.不留长指甲、不留胡子、女工长发必须放在工作帽里面,不涂指甲油、不带戒指。

5

 

4.工作场所不吸烟。

5

 

安全

1.非食堂工作人员禁止进入操作间及备餐间。

5

 

2.安全规范操作各类厨房设备,不得违规操作。

8

 

总得分

 

 

 

说明:合格标准85分

四、罚款细则

序号

罚款原因

金额(元)

1

出售食品收取现金。

1000

2

各类食品加工原料及辅料霉烂、变质或超过规定保质期限。

原价×10

3

出售的食品变味、变质。

100

4

成品、半成品混放。

20

5

菜未捡洗干净。(每一品种罚10元)

10

6

蔬菜、荤食品混放。

20

7

生、熟食品混放。

20

8

净菜、半成品、成品叠放。

20

9

食品未离地存放。

20

10

未使用食品洗洁剂洗涤餐具。

20

11

餐具未清洗干净、未消毒、未烘干。

30

12

蔬菜、荤食品未分池清洗。

10

13

炊事器械使用以后不清洁、不保洁。

10

14

冰箱内外不清洁、有厚霜、有异味。

10

15

地面不清洁,有积水、打滑。

10

16

水池不清洁。

10

17

垃圾桶表面污损或未加盖。

10

18

灶台、案头不清洁。

10

19

操作间不整洁、有杂物。

10

20

备餐间不整洁、有杂物。

10

21

点心间不整洁,有杂物。

10

22

库房物品存放不整齐、不规范。

10

23

工作人员未佩带工号牌。

10

24

工作人员未穿戴干净整洁的工作服及工作帽或、穿戴不规范。

10

25

工作人员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留胡子。(各罚10元)

10

29

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吸烟。

10

30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恶劣。

20

31

备餐间工作人员未戴口罩及一次性手套。

20

32

未戴专用手套,用手接触可直接入口的食品。

50

33

就餐桌椅表面积垢。

20

 

 


食堂考核标准

被考核单位:           负责人:                                   

表一: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分值

得分

1

(一)基础设施及维护(20分)

餐厅环境优美、灯光明亮,就餐设备现代,学生生均面积1.3m2

2

 

2

餐桌椅整齐美观,质量好,座位达到平均就餐人数1/3以上

1

 

3

餐厅通风采光好,地面光洁,门窗整洁美观。

2

 

4

售饭窗口台面使用不锈钢、瓷砖或石材,有防蝇设施。

2

 

5

备餐间宽敞明亮、整洁,冬季有保暖设施

1

 

6

操作间地面为防滑地砖或水磨石,工作场地占食堂面积30%以上

2

 

7

炉灶使用消烟、防尘、隔热、节能的油、气能源,油烟排放畅通

2

 

8

炊事机械设备不锈钢化率85%以上,各种设备完好,使用正常。

2

 

9

有男女更衣室和衣柜,摆有序整洁。

1

 

10

专设熟食间,有冷藏箱和消毒餐具,专用刀、板、容器,且有明显标记

2

 

11

有留样冰箱和消毒、冷藏设备,并有消防器材、防毒、防盗措施

2

 

12

实现微机管理与就餐人数按1:100-150配置

1

 

小计

 

20

 

13

(二)伙食质量(20分)

食堂有大众主副食品、冷荤、饮料、风味小吃、小炒及糕点供应

3

 

14

供应品种:早餐主副食品种各5种,中餐主食8中,副食15种以上

2

 

15

主副食品烹饪制作规范,加工精细,色香味形俱佳,高中低档搭配好

3

 

16

定期公布市场食品原料价格,每天能变换主副食品种5个以上

2

 

17

米饭、馒头不夹生,软硬适中,稀饭匀稠不离析,面食大小均匀,发酵不黄不酸

3

 

18

一元以下抵挡菜不少于5种,并保证不脱销、有免费汤和调料供应

2

 

19

主副食品种要明码标价,价格合理,计量准确,售卖公平

3

 

20

主食品种全部自制、质量、卫生有保证

2

 

小计

 

20

 

 

检查考核部门:                   检查考核人:             


 表二:

序号

项目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21

(三)食品安全卫生(20)

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有卫生许可证、动物检疫合格证、无违法违规现象

2

 

22

有防虫、霉、蛀、潮、蝇、鼠措施,灭蝇密度达每15平方米不超过2只

2

 

23

内外环境、设施、设备卫生整洁,地面无积水,油污,垃圾,窗明几净,无积灰、蛛网

2

 

24

持有健康证上岗,戴帽、口罩、手套,工作时间不吸烟,不吃零食,不随地吐痰。

3

 

25

严格按规定对餐具消毒,冰箱除臭,炊事机具用后擦净洗净

2

 

26

食品加工用具和容器均应生熟分开,荤素分开,净菜要上架不着地

2

 

27

不使用超过保质期、无生产许可证、厂名、产地、生产日期的原料

3

 

28

工完场清,炊事机具洗净摆齐有序,调料盛器加盖,垃圾桶应有盖

2

 

29

用食品专柜留样24小时,凉拌菜每样150克/份,其他菜每样100克/份,加封。

1

 

30

库房有货架货柜、分类摆放整齐,通风好,有标签

1

 

小计

 

20

 

31

(四)服务质量(20)

服务承诺制度上墙,做到服务程序化规范化。

2

 

32

服务态度和蔼,文明礼貌,无争吵现象,着装整洁,戴口罩、帽子、手套,讲卫生

2

 

33

开足窗口,努力减少拥挤排队现象,能保证有热饭菜供应

2

 

34

关心生病师生,开设病号饭窗口,能关心照顾到贫困学生需求。

1

 

35

对学生老师反映的意见有记录,有整改措施和行动,有反馈答复

2

 

36

保证夜宵供应,保证节假日供应。

1

 

37

就餐师生满意率80%以上(79%-70%为7分,69%-60%为5分,59%以下0分)

10

 

小计

 

 20

 

 

检查考核部门:                   检查考核人:             

 

 

 

 

 

表三:

序号

检查内容及评分标准

38

(五)食堂管理(20)

食堂规章制度、岗位责任制健全,制度上墙,能严格遵照执行

2

 

39

食堂聘用炊事人员办理正规手续,持证上岗,在后勤处有详细备案资料

2

 

40

采购、验收、保管、领用制度健全,监控有力,各种主副食原料进货正规

3

 

41

仓库管理严格规范,出入库手续齐全,帐物相符,杜绝变质、三无产品入库

3

 

42

工作有计划,注意不断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意识。

2

 

43

食堂应聘用一定比例的中高级厨师。

2

 

44

加强食堂内部财务核算,会计凭证及进货凭证应保存装订成册备查

3

 

45

管理严格规范,加工食品流程符合规定,对伙管会工作积极支持整改及时

3

 

小计

 

20

 

总计

 

100

 

 

检查考核部门:                   检查考核人:             

 


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 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为切实保障学生生命财产的安全,做好学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制订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 安全防范
    • 公寓管理值班员应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外来人员不得进出公寓,特殊情况经允许后方可入内,必须提供有关证件并登记。
    • 每天定时和不定时对公寓进行巡查,发现人走未关门的宿舍给予关门,予以登记在案,并发放提醒单,引起学生高度重视。
    • 督促学生遵守学校作息制度,按规定时间开关公寓大门。
    • 不定期地进行夜间检查,发现情况及时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
    • 对于夜间晚归人员应询问原因并做好有关记录;
    • 经常督促学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和钱包。
    • 学生有夜间不归者,室长应主动向公寓管理员报告并说明原因,同时向学校有关部门汇报。
  • 消防管理
    • 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开展消防知识宣传与教育。
    • 严禁在寝室内使用明火,使用大功率电器,防止发生火灾。
    • 定期检查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处于良好状态,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 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消除火灾隐患,定期进行消防检查。
    • 每年组织教职工、学生进行一次消防演习并做好相关记录。
    • 发生火灾,应严格按防火管理操作规程进行扑救及救援。
  • 宿舍管理员工作职责
    • 全面负责各宿舍的管理和协调工作。
    • 负责全体宿舍值班人员的工作安排、业务培训、考核和奖励,及时了解人员的基本工作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 认真做好与学生处、各系及班主任的联系、沟通工作,真实反映学生公寓的有关情况和数据资料,齐抓共管。
    • 及时传达后勤处的工作要求,定期向后勤处汇报工作,写好工作日记,积累、归纳、统计和汇总各项档案资料。
    • 召集各楼宿舍管理委会成员、各室长、学生代表会议,通报宿舍管理和服务工作情况,探讨改进管理的方法和措施。
    • 深入宿舍做好学生的内务卫生检查和说服教育工作,掌握其思想动态,关心学生生活,开展各项服务活动。
    • 每天巡视、检查各楼内安全、公共卫生、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经常对工作人员及学生进行安全性教育。
    • 配合后勤处、学工处做好学生的住宿安排、宿舍调整及家具、设施的维护。
    • 完成后勤处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
  • 学生公寓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处理程序

(一)目的

确保学生公寓发生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时,能迅速、果断进行处理,确保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使用范围

适用于学生宿舍区域内发生的盗窃、匪警、火警、斗殴、急病等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

  • 职责
    • 宿舍管理员负责学生公寓的工作,遇到突发事件迅速赶赴现场,负责抢险现场的指挥及督导;
    • 宿舍管理员负责组织值班员进行突发事件或异常情况处理的培训,并负责抢险现场的前期指挥和疏导学生。
    • 当值人员严守岗位,及时向上级报告各方面信息。
    • 其他人员应听从学院保卫处、学工处等相关处室领导的调遣,积极参与救护或抢险。
    • 水电工及维修人员负责水、电供应或切断、抢修。

(四)工作程序

1.火警处理程序

  • 管理人员接到火警时,所有员工应听从指挥,无条件服从领导及主管调遣,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勇往直前,扑救抢险。
  • 值班人员坚守岗位,做好值班记录,并迅速报告校保卫处、学工处或打“119”报警,其他管理人员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待命。
  • 本着“先人员、后财产”的抢救原则,若室内无人,无钥匙开门的情况下,由现场最高领导决定是否破门进入室内扑救,事后向学生做好解释工作。
  • 疏散人员时应走安全通道,管理中做好学生疏散的秩序维护工作。
  • 消防人员未到场前,有序安排人员先进行自救,消防人员到达后,维持好抢救人员出入的通道秩序,做好公寓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坏人趁火打劫。
  • 扑救完毕后,宿舍管理人员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查明损失,并做好学生的安置工作。
  • 写出书面报告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2.失窃事件处理程序

  • 公寓内学生报失后,值班人员要及时做好登记工作,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保卫处、学工处。
  • 在接到管理员报告后,及时赶赴并保护好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触摸现场任何东西,包括犯罪嫌疑人留下的一切手痕、脚痕、烟头等,不得让外人进入现场。询问案件发生的经过,不放过任何一点可疑的线索,做好记录。
  • 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由保卫处、学工处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或拨打“110”报警接收处理。
  • 宿舍管理员在处理完现场后,须写书面报告给后勤及有关部门。

3.公寓内争吵、斗殴、酗酒闹事案件处理程序

(1) 管理人员在公寓内巡视时,发现学生有争吵、斗殴、酗酒闹事现象时要及时制止。接到学生报案后,应及时赶赴现场制止。

制止原则:

  • 劝导双方住手、住口,并尽可能劝双方或一方暂时离开现场;
  • 持有器械斗殴则应先制止持械一方;
  • 有伤员则先送伤员去医院救治。

(2) 值班人员应迅速报告班主任和宿舍管理员,由管理员出面调解、询问发生事情原因,作好记录。

(3) 管理员应及时将事件经过报告保卫处、学工处或拨打“110”报警。

(4) 在制止争吵、斗殴、酗酒闹事双方过程中,切记不能动粗,不允许恶言相向。

(5) 宿舍管理员应写出书面报告学校有关部门。

4.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理程序

  • 接到学生报告有人触电时,应立即通知关闭公寓内配电房电源,给校医务室、保卫处、学工处打电话并立即赶赴现场。
  • 在未关闭电源之前,人体切不可接触触电人,以防触电,应用绝缘的东西(如拖把柄)把线头或人拉开。
  • 断电后,迅速将人手放于地面,立即进行人工抢救,直至医务人员赶到现场。
  • 配合医务人员做好工作,维持现场秩序。

5.发现可疑人员进入公寓的处理程序

  • 值班人员发现可疑人员时,要审查其证件,对待无效证件或说不出正当理由的人员,将其带到保卫处进一步审查。
  • 发现有推销业务和散发广告的要坚决制止,并带到保卫处审查。
  • 如为本校学生,且证件齐全,用电话联系确认无误,则让本人写保证书一份,并把证件号登记,教育后放人。
  • 如不是本校学生,在登记证件后,交保卫处处理。
  • 在处理各类可疑人员时,不允许私自处理放人,更不允许敲诈、勒索、私自罚款。

6.遇急症病人的应急处理程序

  • 管理员在接到值班员或学生的报告后,管理员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病员所在地;
  • 值班员立即通知主管领导和校医务室、学工处及班主任;
  • 值班员配合校医务室做好工作,稳定学生情绪;
  • 速打急救电话“120”;
  • 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四、学生公寓值班制度

为加强学生公寓的管理,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学习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学生公寓每幢楼每天24小时内始终保持有1名值班人员安全值班,并遵守如下制度:

  • 宿舍楼值班员要保持高度警惕,认真负责、细致周到,做好公寓楼内的各项安全防范工作,特别要保证学生在公寓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确保学生学习生活正常进行。
  • 宿舍楼值班员负责执行出入人员询问、登记制度。来客要出示有关证件,在门厅或会客厅等候会客,特殊情况需宿舍值班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同性人员可进入被访同学寝室,来访结束后,填写访问结束登记单,领取证件。严禁来访人员进入异性寝室。
  • 负责公寓楼内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防盗,负责各类公用设施的保管维护和小维修。负责学生寝室门钥匙的管理,不得转借他人使用。负责处理学生的报修通知,维修人员进入异性寝室维修时,必须在管理值班人员陪同下,方可进入寝室维修。
  • 值班员每天上午、下午、晚上公寓各楼层门窗关闭情况,督促学生按时熄灯就寝。
  • 负责检查卫生保洁、环境绿化、寝室内务卫生、节水节电、安全用电等开展的各项检查评比活动,并将检查结果公布在公告栏内。
  • 负责做好学生的生活保障工作,特别对生病的学生要关心照顾,帮助联系病号饭,供应开水等工作。
  • 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在公寓内的日常行为教育,和公寓文化建设,掌握学生各时段的思想动态,接受学生心理咨询和开展谈心活动,化解学生思想负担。要尊重学生,教育学生、服从管理。
  • 认真接待学生的投诉和建议,虚心听取学生反映的情况,改进管理服务工作。
  • 认真做好各种记录,如值班会客记录、维修记录、巡查记录、检查评比记录、投诉记录及交接班记录等。
  •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后勤处汇报,重大情况要向主管领导汇报,夜间要及时向学校总值班领导汇报。
  • 值班员对学校有关部门为保证学生公寓管理正常进行而提出的要求和批评意见,要虚心接受,及时采纳,做到优质服务。
  • 值班员在值班期间不准擅离岗位,脱岗办理私事,发现一次按员工守则规定进行处理。
  • 值班员要加强自身的学习,品行端正,有较强的敬业精神,能吃苦耐劳,工作踏实,认真负责,要接受各类设备设施使用和管理知识与能力的培训,掌握各类设备设施的操作和保管、维护方法。
  • 值班员按时上班。严守纪律,态度热情,工作认真,不得在会客室内休息。
  • 值班员在当班期间不得随意调班,遇特殊情况需向后勤处宿舍管理员请示报告,遇事请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 值班管理员工作规范
  • 负责学生宿舍值班安全工作,值班员对进出非本楼学生要严格检查证件,登记在册。学生家长及亲属来访,要询问,并礼貌周到,然后通知被访学生。男生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生需在指定地点会客,并留证件,进行登记。
  • 必须在值班室门口密切注意进出人员情况,对携带物品离开宿舍大楼者要进行检查,办理登记,发现疑点立即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搬运各类家具进出大楼。
  • 督促学生遵守宿舍规章制度及作息时间。熄灯后必须上楼查夜,检查宿舍关门的情况;关大门后,对晚归学生要严格凭证件登记。
  • 每天做好值班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站长,做好安全用电工作,做好维修保修工作。
  • 做好各级通知的张贴:做好失物登记、管理及招领工作;做好其他零星服务工作。
  • 不允许小商贩进入宿舍楼,不允许乱贴经商广告,在楼内发现经商要进行劝阻。
  • 工作时间不得与人闲聊,不干私活,不看书不看报,不吸烟喝酒。值班室内不得让非工作人员长时间逗留。
  • 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买饭时必须请其他工作人员临时看门,不得让学生代班。
  • 搞好值班室、门厅。门前马路的清洁卫生工作。管理好自行车棚,监督学生把自行车摆放整齐,并随时整理好自行车棚,不得让外来车辆驶入大楼。
  • 服从分配,完成必要的突击任务。

六、学生公寓查房制度

为实现寝室规范化管理,规范学生的内务行为,发挥寝室环境育人的作用,规定如下:

  • 管理人员查房前必须由两人共同配合查房。
  • 查房前先敲门,确定寝室无人后,再用钥匙打开寝室门。
  • 按照查房考核标准,对寝室进行评比打分。
  • 管理值班人员进入寝室,不得随便挪动或拿学生的物品。
  • 对寝室内有违规现象需要及时处理的,对学生说明原因(寝室无人的留注留言条  说明原因),并在查房记录上做好记录。
  • 查房完毕,需两人同时在查房记录上签字认可。有情况的及时报管理处。
  • 晚上查房
    • 周日至周四对学生就寝情况进行抽查,每晚至少抽查2至3层,抽查房间不少于50%。
    • 查房前先敲门,礼貌地进入学生房间。
    • 对不回寝室的学生登记,第二天早晨立即上报学工处。
    • 周五晚至周六晚,对所有房间普查,发现无故不在校住宿的学生及时上报学工处。
    • 根据检查情况,参照公寓管理规定,对学生进行扣分。

七、学生公寓投诉和回访工作制度

(一)投诉制度

  • 对学生的口头或书面投诉,宿舍管理员在《学生投诉记录》表上做好记录。
  • 根据投诉内容,接待投诉的人员应立即将投诉问题以书面或口头的形式传达给有关人员。
  • 被投诉人员接到投诉后应立即与学生联系,并首先向学生道歉,对其投诉的问题进行答复。对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给予解释。
  • 投诉问题处理结束后,将结果在《学生投诉记录》表上做好记录,并妥善保存。

(二)回访制度

  • 宿舍管理员按《学生投诉记录》对投诉100%进行回访。
  • 维修人员对维修服务进行100%回访。
  • 回访工作可采取与学生交流,现场查看、检查、电话等方式进行。
  • 对回访结果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不合格项应及时安排人员限期解决,并再次进行回访,直到学生满意为止。
  • 对投诉处理的回访记录由宿舍管理员统一管理和保存。

八、学生公寓清洁管理制度

为使学生公寓有一个清洁、文明、优美、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结合本院公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寓内公共部位和学生寝室内的卫生保洁要求

  • 四无:无乱倒垃圾;无污水横流;无乱堆框箱;无乱涂乱画。
  • 四洁:公共区域(含绿化区)、寝室内地面清洁;排水沟清洁;设备设施清洁;门窗楼梯扶手始终保持清洁、明亮。
  • 四不: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污物;不随地吐痰;不在楼道内堆放杂物;不乱扔贴广告标语。

(二)卫生区域分工

  • 凡公寓的公共部位(含绿化区)公共设施、楼梯、地面通道,门厅等均由值班员专人负责每天清扫。
  • 寝室内的卫生保洁由学生轮流承担,内务整理由学生自己负责。
  • 凡清扫的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清运工作由管理值班员负责,做到及时清运,集中送至垃圾周转站。

(三)清扫保洁程序

  • 地面清洁、公共场所清洁、楼梯道每天清扫两次,楼梯扶手、门窗每天抹擦一次,保证地面无杂物,道路无积水,绿化无杂草杂物,楼梯扶手、门窗玻璃无灰土,墙面无污点、无蜘蛛网、卫生无死角。
  • 寝室地面每天清扫一次,卫生间随时冲洗干净,卫生洁具脸盆架每天清扫1-2次,做到洁具干净,卫生间无臭味。
  • 雨水井、排污沟、沙井等每季度清挖一次,保证畅通、无泛溢。
  • 开展灭鼠、灭蚊蝇孽生地,每月定时喷药一次。

(四)检查评比

  • 宿舍管理员每天一次巡视检查,后勤处每周不定期抽查一次,发现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 每月对学生寝室检查评比,并将评比结果公布。
  • 每月巡视抽查都要作好记录,好的要给予表扬,不足的要改正。对学生寝室每月不合格的要教育帮助指导。对专职保洁员连续两个月达不到保洁要求的,要扣发工资,直至辞退。

(五)保洁用品的领用

  • 每月25日根据本大楼日常用品的消耗量,指定下月日常清洁用品领用计划,报后勤处审核汇总,统一采购。
  • 根据领用计划,每月定时发放保洁用品。
  • 在不影响完成保洁任务的前提下,都要注意节约,节省费用开支。


(六)学生公寓考核内容标准

项目

序号

考核内容

评分

标准

公共部位

1

每天上班提前十分钟做好班前准备。

1

2

不迟到、早退、上班时间不聊天,不看报刊、杂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

3

外出办理请假登记手续,病、事假要办理书面手续,遇特殊情况,需班前口头请假,准假后事后补办手续。

2

4

按规定着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上岗,着装整洁、整齐,文明用语。

2

5

上岗时未经批准不会客长谈,不抽烟,不酗酒上岗,不吃零食。

2

6

同事之间团结共事、配合默契,服从领导安排,主动参与,经常提合理化建议,不搬弄是非。

3

7

接待学生/来访者热情、礼貌,有耐心,大方得体,并能做好相关的介绍和解释工作。对投诉及时妥善处理,不推委。不上交矛盾。

4

8

了解熟悉管理站的各部门运作程序,了解工作要求,能独立处理日常事务,不造成障碍或影响。

10

9

各类报表。材料及时上报。

3

宿舍管理员

1

各类台账齐全、记录详细,不弄虚作假。

5

2

巡视检查按时、到位

5

3

回访、处理、汇报、公布及时

3

4

妥善保管公寓固定资产,如造成经济损失需照价赔偿。

10

5

管理到位,不能给公司、学生经济造成损失。

12

6

保洁区要达标

3

7

负责档案整理,文件印发,整理归档。

2

8

各类费用正确收取、及时上交,做到收费正确、合理,做到收费有收据。

10

注:考核办法

1.按责任人职责考核,由管理组织考核小组进行抽查打分。

2.总分值为80分。月平均分低于70分开始扣工资。

九、保洁服务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上班着统一工作服,佩带工号牌。做到服装整齐,干净,上岗前准备好所需的保洁用品。

(二)熟悉所负责范围的日常清洁卫生情况,对所负责范围进行全面保洁。

(三)对楼内的公用部位,走廊、门厅、厕所、楼梯等公共场所每日定时打扫,做到地面洁净,墙壁、门窗玻璃、栏杆干净明亮,厕所无异味,无堵塞现象。

(四)做好蚊蝇消杀工作和灭鼠工作。

(五)绿化保持清洁。

(六)有权制止学生各种破坏或污染环境的行为,协助公寓管理人员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清洁卫生管理等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八)认真完成主管部门布置的临时任务。

十、保洁员工作规范

  • 每天上、下午打扫走廊、楼梯各一次,清除垃圾、灰尘、痰迹,保持清洁卫生,墙面球印、脚印、蛛网、积灰及时清除。在打扫的基础上,做到局部随时清洁。
  • 每周对公共部位进行一次大扫除,彻底清除门、窗、玻璃、墙壁上的积灰、蛛网等,做到随时保洁。
  • 每天要及时处理垃圾,不得乱倒、堆积。
  • 维护公共设施,有损坏要及时报修。
  • 发现任何问题及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后勤处。
  • 配合完成必要的突击任务。

 

 

 


公寓财产管理细则

  • 公寓财产清查核对工作
  • 由公寓管理员担任公寓财产管理责任人。
  • 后勤处资产管理员负责定期与公寓财产管理责任人核对公寓固定资产及家具帐目。
  • 公寓财产增减时,由后勤处资产管理员开具财产调拨单。公寓财产管理责任人在调拨单上签字确认,并据此修改公寓财产帐目。
  • 公寓财产责任人更换人员时,应会同后勤处资产管理员一起进行财产帐目交接。
  • 学生入住公寓财产交接
  • 公寓管理员应拟定寝室财产清单。
  • 学生入住前公寓管理员应再次确认寝室财产完好状况。
  • 入住学生应仔细核对寝室财产清单,由寝室长与公寓管理员签订寝室财产交接确认单,无室长时由该室学生代签确认。
  • 学生离校公寓财产清点
  • 公寓管理员根据学工处提供离校学生名单,在学生离校前十日内及离校后一日内各做一次公寓财产清点。
  • 公寓管理员在学生离校后三日内将报修单递交公寓维修员。
  • 财产巡查
  • 公共区域所属财产:公寓管理员应每日巡查一次,发现财产遗失、损坏应及时报修。
  • 寝室内所属财产:公寓管理员应每周巡查一次,发现财产遗失、损坏应做好记录并及时同时财产使用人报修。如财产使用人没有及时报修,二日后由管理员强制报修。
  • 后勤处应不定期派人抽查公寓内财产完好情况,如发现财产遗失、损坏未及时报修,应对相关公寓管理员作出相应处罚。
  • 报修步骤
  • 填写报修单:由公寓管理员负责填写《金山学院维修单》。依次填写“报修人”、“报修时间”、“报修内容”及“用户情况”。
  • 及时整理维修单,于每日上午8:30递交后勤处维修人员。

六、维修监督

  • 维修过程中,公寓管理员应做好维修配合工作。
  • 维修完毕后由公寓管理员进行验收,并在维修单内填写“维修结果”及“验收人”。
  • 如果维修员接单后二日内未维修,应电话通知后勤处处长办公室。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七日内未维修项目汇总表》。

七、公寓财产维修扣款认定

  • 寝室内个人使用财产损坏产生的维修费由使用人承担。
  • 寝室内共用财产如人为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由损坏人承担,如损坏人不详则由本寝室内所住人员共同承担。
  • 公寓内公共部位财产如人为损坏所产生的维修费由损坏人承担,如损坏人不详则由该公寓共同承担。

八、公寓维修扣款清单的核对

  • 后勤处根据维修单做好公寓维修扣款清单。
  • 在规定时间内,公寓管理员应负责与相关学生仔细核对公寓维修扣款清单的每一栏目。
  • 核对完毕由相关学生签名确认,如学生拒签,应由管理员代签并把拒签学生的班级、姓名、维修单上报后勤处,由后勤处负责与其班主任联系。

九、公寓维修扣款

  • 后勤处分批将《公寓维修扣款清单》上网公示,供各班班主任核查本班公寓维修赔款。
  • 公示完毕由院财务处负责从班费中扣款。

附件:公寓财产管理相关表格


附件:公寓财产管理相关表格

(一)七日内未维修项目汇总表

填表日期:           填表人:           

保修时间

地点

报修内容

未维修原因

 

 

 

 

 

 

 

 

 

 

 

 

 

 

 

 

备注:“地点”栏填写要求:公寓号-房号-床号

(二)寝室财产清单

序号

名称

数量

备注

1

门、窗、锁

 

 

2

床铺

 

 

3

衣柜

 

 

4

书桌

 

 

5

椅子

 

 

6

电话

 

 

7

灯具

 

 

8

洗漱间水池

 

 

9

卫生间洁具

 

 

10

水笼头

 

 

11

电风扇

 

 

12

卫生间排风扇

 

 

13

开关

 

 

14

插座

 

 

15

标识(柜、床、椅)

 

 

 

(三)寝室财产交接确认表

床号

姓名

签名

日期

床号

姓名

签名

日期

 

 

 

 

 

 

 

 

 

 

 

 

 

 

 

 

 

 

 

 

 

 

 

 

 

 

 

 

 

 

 

 

 

 

 

 

 

 

 

 

 

 

 

 

 

 

 

 

备注:请入住人仔细核对寝室财产清单,确认后再签字。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学校固定资产科学、规范的管理秩序,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不断优化学校固定资产的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改革发展,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各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做到人各有责、物各有帐、帐帐相符、帐证相符、帐物相符。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应贯彻艰苦奋斗、勤俭办事业的精神,要积极开展修旧利废,做到少花钱多办事,物尽其用,资源共享,减少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作用。

第四条  对高精密专用设备,要建立健全操作、维修、保养、检验等技术管理制度。操作人员经过必要的技术培训、考核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后勤处、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负责全校范围内固定资产采购、供应、调配、报废、清查、分类账、分户帐等工作。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反映和监督部门。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七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规定所称固定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下固定资产。

1.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物品。

2.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品,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如课桌椅、图书等)。

3.单价基本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和单价伍千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学校自制、外单位捐赠、上级调拨的,符合上述规定的物品。

第八条  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我校固定资产大体分以下几类:

1.房屋和建筑物。指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未出售的职工用房、学生宿舍、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围墙、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2.一般设备。指办公和事务用的通用性设备、交通工具、通讯设备和器材、家俱等。

3.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用途的仪器设备,包括各种专用电器设备、计算机及软件、仪器仪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电化教育设备、炊事设备、照相机、摄像机及器材、打印复印设备等。

4.图书。包括教师工具书、学生阅览书、报刊、杂志等。

5.文物和陈列品。指古玩、字画、纪念品、装饰品、展品、藏品等。

6.其它固定资产。指未能包括在上述各项内的固定资产。

第九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车辆购置附加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改建、扩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记固定资产账;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5.无偿调入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9.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的汇率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加上国外部分的运费及其它费用(外币应折合成人民币金额),再加上支付的关税、海关手续费等计价入账;

10.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账

11.购置固定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并及时通知财务处,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具体账务处理,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2.指导各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3.编制固定资产目录,正确核定固定资产需要量,合理调配固定资产。

4.负责本校固定资产各类明细账与各使用部门分户帐的核算。

5.协助各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台帐)的各项基础工作。

6.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入库、编号、供应、调配、报废等工作。

7.组织全校固定资产清查。

8.定期和各使用部门核对固定资产台帐。

第十四条  财务处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综合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负责全校固定资产总账的核算,定期和固定资产明细账核对,保证帐帐相符。

2.全面掌握学校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保证固定资产完整无缺。

3.协助组织并参加固定资产清查。

4.指导、检查、监督学校固定资产明细账及台帐的帐务处理。

5.协助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学校各系、部、处是学校固定资产主要使用部门,承担以下主要责任:

1.建立健全所属部门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和岗位责任制。

2.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和维护,做到帐物相符。

3.对于部门之间进行固定资产调配的,应及时书面通知资产管理部门,调整台帐。

4.提出本部门使用固定资产报废的报告。

第十六条  图书馆是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对独立的部门,它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业务图书和杂志的购置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装订、入库等工作。负责受赠图书的入库工作。

2.设置图书明细账,定期做与财务处核对。

3.对于捐赠或陈旧、损坏的图书杂志及时做好核销报损工作。

4.对于各系部的图书资料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验收

固定资产的增加大体有以下几种渠道:购入、自制、调入、接受捐赠。

第十七条  购入固定资产的管理:

1.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必须按照部门预算的要求在每年的7月编制下一年度固定资产采购计划报财务处。各使用部门在购置固定资产前,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固定资产采购计划单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应详细注明物品的规格、型号、产地、参考价格、使用日期等,计划单经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学校及上级管理部门相关采购规定办理。

2.固定资产购置后,必须先持发票到财务处验单,然后到分管部门验收,所有资产必须经分管部门验收才能办理其它手续,分管部门根据发票及计划单经核对无误后,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并填制“固定资产验收凭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财务记帐,三联交使用部门。使用部门待验收入库后,持发票、计划单、“固定资产验收凭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财务处在接到上述单据后要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办理报销,待补办手续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自制固定资产的管理:

1.填写“自制设备材料采购计划单”,详细列明自制设备所用材料单价、数量及金额,匡算出该设备的造价,并写明自制的原因及用途,报主管部门和分管长审批。

2.使用部门必须严格按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材料,若有重大变动应及时报请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自制设备在完工之前,财务应单独列帐,以便进行成本核算,完工后,使用部门应通知财务进行结算,并填制“自制设备完工报告单”,一式三联,一联留存,二联交财务据以转帐结算,三联交分管部门据以登记明细帐。

第十九条  调入、捐赠固定资产的管理对于调入、捐赠的固定资产,经办人应持调拨单及发票或有关证明,首先到分管部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分管部门实地验收后开具“固定资产验收凭单”并据以登帐;然后,经办人持调拨单、发票、固定资产增加凭单报主管部门和分管校长审批;最后,持上述单据到财务处办理报帐手续,财务处接到上述单据后,应严格审核,发现手续不齐应拒绝报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条  后勤处应设专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和固定资产卡片,做到一物一卡,使帐、卡、物相符,从而全方位地对我校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使用部门应设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员应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台帐,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登记,并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领用以及日常维护保养。接受后勤处的管理和财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应建立固定资产总账,对全校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控制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后勤处每学期填报校固定资产收、付、余报表,年末填报固定资产校内分布表,如与财务处总账数字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找原因并调整帐务。

第二十四条  对使用部门长期闲置或不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经使用部门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分管领导批准后,可调入所需部门使用或变价处理。设备调出时,有关资料同时移交,并报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记帐。

第二十五条  凡需正常报损、报废的校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报告单》,经主管部门审核,分管领导批准后,交使用部门和主管部门同时销帐。如属于人为损坏、丢失或其他事故时,责任部门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上述规定办理。对已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进行变价出售、转让或拆零维修。变价款应如数上交财务处,其他部门不得随意变价出售,设备报废、报损的确认标准及回收程序见附件一、二。

第二十六条  报废特殊的固定资产时,应经技术鉴定并报请主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贵重设备的说明书、技术操作规程、图纸、照片、合格证书等资料,应交学档案室保管。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第二十八条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两年进行一次。后勤处应提出具体清查方案和各种清查表格,财务处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后勤处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每学期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台帐。

第三十条  各系、部、处负责人都应认真协助管理部门做好固定资产的清查、核对工作。

第三十一条  清查、盘点中发现与账面不相符的或已毁损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查明原因并填制出盘盈、盘亏表(分别列出名称、数量、原价、盈亏原因等),按固定资产日常管理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报损、报废程序)办理。

第七章  违约及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处置,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第三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资产占用单位及使用人员,都应以高度负责的态度,用好、管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完整和安全。如有下列行为之一,学校责令改正,并追究主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放松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资产处置,造成重大损失的;

3.对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发生严重流失时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以制止的;

4.因严重失职或误操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5.弄虚作假,损公肥私,造成重大流失的;

6.其它非客观原因致使国有资产损失严重的。

第八章  

第三十四条  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各项固定资产管理的实施细则,送财务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资产,也要分类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十六条  企业独立法人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设备报废(报损)确认标准

附件2:设备报废(报损)回收程序

 

 

附件1:

设备报废(报损)确认标准

设备报废(报损)依照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原则确认,对超过使用年限并已失去使用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可以按下列标准确认并向资产处办理报废手续:

1.经常使用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基础件已严重损坏,修理后其技术性能达不到生产工艺要求的;

2.设备老化,技术性能落后,耗能高(超过定额标准20%以上,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

3.维修费用过高(一次大修超过原值50%以上),继续使用在经济上不合算的;

4.机型淘汰,性能低劣,又不能降级使用的;

5.主要零部件无法补充而长期失修的;

6.严重污染环境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及人身安全与健康,进行改造又不经济的;

7.汽车报废除以上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汽车的报废规定执行。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的,即可申请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附件2:

设备报废(报损)回收程序

对于符合报废(报损)标准无使用价值的设备,使用单位按下列程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1.使用单位严格按附件一中标准核定待报废设备。

2.报废单价1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填写“金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明细表”,经系、处领导审核,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

3.报废单价在l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填写“金山学院设备报废单”外,还须填写“金山学院仪器设备报废技术鉴定表”:单价1一5万元,由系、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报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单价5-20万元,系、处组织技术鉴定小组鉴定,后勤资产管理部门参与;单价20万元以上,后勤资产管理部门须组织专家组进行技术鉴定,报主管长批准。上级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报废申请,按报废审批权限将设备报废单送交各级主管,经各级审核确认后,批准同意办理报废(报损)手续。

5.使用单位根据批准报告,填写一式三联(大型设备一式四联)“设备报废单”。

6.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审批后的“设备报废单”通知使用单位办理验收出库事宜,并注销设备卡片和账目。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高等学校的仪器设备是加速实现实验手段现代化,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保证教学、科研任务顺利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必须贯彻勤俭办学方针,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逐步充实和更新,并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以满足教学、科研的需要。

第二条  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的原则。我院的仪器设备实行院、系、实验室多层次分工管理制。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后勤资产管理的具体指导下负责全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各系、室要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工作。制订严格的管理条例,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管理人员力求稳定,必须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办好交接手续。

第三条  要经常对全院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公物的教育,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学校仪器设备购置、验收、拆卸、改装、出借、调拨、报废等均按本规定办理,不得例外。

第四条  要加强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的业务学习和技术培训,制订必要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对一贯认真负责,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受到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教育,责令赔偿损失,必要时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分档和管理体制

第六条  仪器设备的分档

1.教学、科研使用的仪器设备,凡单价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保持原有实物形态的都列为固定资产。

2.单价在5万元以上(进口仪器单价换算为5万元)的仪器设备,以及单价在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但在国内比较稀缺的均定为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

1.院设后勤资产管理归口管理学院仪器设备,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有关设备管理条例、规定和指示,结合学校实际制订相关管理制度,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购置工作,以及从入库至报废的全程管理工作。

2.系、室领导负责主管全系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系设专职人员或兼职系秘书负责处理具体工作。

3.实验室由实验室主任领导本室人员,负责本室仪器设备的领用、调试、安装、保管、维护、修理、计量等工作,建立、掌管固定资产帐,以及本室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技术档案资料。精密、贵重、稀缺设备的原始技术资料应交由院档案室保管。

4.仪器设备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报有关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核对帐、物,做到帐、物相符。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经费、计划、订购与验收

第八条  仪器设备经费主要来源:教学仪器设备购置费、科研设备购置费、基建设备费、学校其它基金以及自筹经费等。教学仪器、设备的经费分配等按《教学设备经费分配使用办法》执行。科研设备购置费由课题组根据已批准的科研实施计划在科研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实验室按照所分配经费的预分数,依据教学任务,在核实现有设备,充分提高使用率的基础上,认真进行论证后编报,经系(部)审核平衡汇总,按时上报后勤资产管理部门,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统一汇总审查。系(部)编报年度设备购置计划可预留限额的10%款额,以备作计划外零星设备购置使用。某些属科研经费开支的零星计划可随时申报,审批程序与年度计划相同。

第十条  申报仪器设备计划均需填报《仪器设备申请计划单》,并按计划单内项目要求认真填写。凡申购单价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一律要填写《申购大型精密仪器可行性论证报告》。年度计划的申报时间,一般规定在上一年的10~11月份申报当年的年度计划,后勤资产管理届时出编报计划通知。

第十一条  计划的确定采用逐级审批的原则,一般单项在2万以下的项目,由主管处长签批;2万元以上项目,由主管院长审批;5万元以上的项目,应专门召开计划论证会来确定。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由设备物资科按批准的计划执行,一般在仪器设备到货后,方可办理入库、报销手续。对在批准计划内的个别急需的专项仪器设备,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也可由使用部门负责购置,在学校归口管理部门验收后,方能入库、报销和领用。凡未经主管部门同意购置的仪器设备不予报帐入库。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令,财政经济纪律,市场管理条例和贯彻“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的原则。凡对外签订合同、合约、协议等一律由设备物资科归口办理,其它部门均不得自行签订。对外接洽调入仪器设备时,不论有价无价均需经设备管理部门同意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提运工作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五条  凡购置的仪器设备(包括自制加工、调入)到货后,必须在一周内验收,并及时返回验收单给设备物资科;五万元以上的设备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会同用户、档案室和有关人员进行验收。进口仪器设备必须及时办理商检手续,会同商检局共同验收。

第十六条  验收的基本要求是(1)品名、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相符。(2)外形是否完整,质量、性能是否合格。(3)装箱单零配件、附件、说明书合格证及其他技术资料是否齐全。(4)必要时要进行校验。需要安装后才能检验的设备可先作一般外形完整情况的验收,待安装后再进行质量检查。

第十七条  凡在验收中发现问题,应作好记录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按订货协议采取相关措施。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入库后办理报帐手续,同时根据院规定统一编号(流水号),编好号的仪器设备及时通知使用单位领用。

第十九条  用科研课题经费购置的设备,在入库时加注印记。根据科技部门的有关规定,对该部分的经费提留,另作处理。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维护与修理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实行“定人定室”管理办法,做到“执行制度、责任到人”,对大型仪器设备要指定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负责保管、维护和操作指导,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程序。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帐卡、凭证、合格证、图纸资料和说明书等文件,必须妥善保管。对所有仪器设备每年至少清点一次,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会同使用部门进行清查,做到帐、物相符。有条件的实验室,要采用计算机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和初次实验的操作人员使用仪器设备时,指导人员必须讲解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并先作示范。未经指导人员允许不得擅自启动和操作。

第二十三条  要充分发挥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潜力,提高使用率,除本单位教学科研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实验室之间互通有无,互相协作。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中心实验室。如需使用仪器设备承担对外化验、实验、计算、加工等各项任务时,短期的,需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长期的,须经主管院长审批,收费办法应按院内相应规定执行。资产管理处每年要对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和使用效益情况组织考评。具体考评办法见《贵重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办法》。

第二十四条  仓库和实验室必须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加强实验室安全防护措施,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的四防工作。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对所分管的仪器设备必须认真进行日常的维护,应根据仪器的不同性质和要求做好防尘、防潮、防热、防冻、防震、防锈等工作,并担负一般应知应会的维修调试任务,使仪器设备保持应有的性能和完好的工作状态。

第二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能自行维修的自行组织维修;不能自行维修的联系学校维修服务单位维修;校内无法维修的送外单位修理。修理费用一般由使用单位列支。大型设备修理立项论证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护、修理内容必须按实登记在《仪器设备维修记录本》上。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不得对所管所用的仪器设备擅自拆卸、改装,严禁私自挪用。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降等、报损、报废

第二十八条  院内各单位短期(指年度内)借用仪器设备,由借用单位出具借条,并由经办人直接向借出单位洽借。借用手续跨室的由室主任签署批准,跨系的由分管系主任签署批准。所借仪器设备应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负责修复或赔偿。对跨年度的借用,要通过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有借用手续必须如实登记在《仪器设备借用登记本》上。科研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可将课题经费购买的已在学院入库、报销的计算机借出学院使用。但必须经下列程序批准:由课题负责人(主持人)向所在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该计算机的帐目户头(一般为实验室)处办理手续,出具借条,由借用人持经批准的申请报告(复印件)和借条(复印件)到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核对与备案,确认为课题经费并手续齐备的,开出出门证。借出部门(实验室)仍负责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设备清点时,借用人应将所借设备带回学校供清点。在借用限期内收回学校。符合本规定的人员,不论课题数目,只能借用一台(套)。

第二十九条  外单位向我院借用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借用,特殊情况者由外借单位携带有关证件向资产管理部门洽借,经征得使用单位和所在系()同意并经主管部门和分管院长批准后,办理借用协议。仪器设备的精度、状态等情况必须记录在借用协议内,以便归还时作为验收依据,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负责修复或赔偿。出借时间较长的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的0.1%~0.2%由资产管理部门收取折旧费,以补充设备费或仪器设备修理费的不足。

第三十条  为保证重点,全面平衡,资产管理科在取得资产管理处和分管院长批准后,有权将分配在各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根据使用需要作统一调度。对使用单位闲置、多余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申报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先系内后系外,先院内后院外的原则进行调剂。对暂时调剂不出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办理退库手续,收回单独保管立帐。凡需调度、调剂、调拨的仪器设备均需由资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精度达不到原指标或部分功能失效,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可办理仪器设备降等、降级使用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降等、降级使用的申请报告,院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后,给予批准证书,按批准等级或范围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确已丧失效能的按报废处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报废:

1.使用期限已超过耐用期,在正常情况下确已丧失效能者;使用期限已超过限定期,有关法规规定不能超期使用者。

2.质量太差或损坏严重,无法修复,或修理费用接近或超过新购价格者。

3.因国家标准改变或任务变化等原因,已不符合现时使用要求且不易改制他用,而失去使用价值者。凡需报废的仪器设备须由资产管理科组织技术鉴定小组进行鉴定,确认符合报废规定的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单。

第三十三条  仪器设备发生损坏、丢失等,使用单位应立即上报。使用单位发生仪器设备失窃事件时应保护现场,立即向保卫部门报告,经组织调查,时隔一年以后未解决的作报失处理。非正常损坏致不能使用时,作报损处理。对损坏、丢失等事故应查明责任,吸取教训,对情节严重的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及经济处分,并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部分或全部。

第三十四条  对仪器设备报损、报废的审批程序与申购仪器设备的审批程序相同。

第三十五条  对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均由资产管理科统一办理核对和审批手续,由资产管理科进行残值收回,或作修旧利废、实物教学用品处理。可以利用的部件应予变价处理,款项收入全部入计财处帐户,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私自处理。

第六章  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三十六条  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精贵仪器)是学校多出人才,多出成果的重要条件,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从工作需要,必须加强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购置精贵仪器设备时,必须进行充分技术论证及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购置理由、效益预测、选型论证、安装及使用条件等,经系()、教务处、资产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及专家按有关程序逐项进行评议审查后,并报主管副院长批准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执行。

第三十八条  精贵仪器到校后,设备库房必须立即通知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力量及时配合设备物资科(订货人员或设备管理员)共同进行严格验收,由使用单位填写验收报告(或精贵仪器到货验收单)一式二份交库房保管员办理入帐、技术档案等手续。对进口仪器设备按本办法第十五条  中内容进行外,还要依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标准化审核。有关进口手续由后勤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办理。验收时发现问题按本办法第十七条  处理。

第三十九条  精贵仪器必须建立技术档案和制定操作规程。技术档案要认真填写,妥善保存,如仪器设备调拨转户,随同移交。

第四十条  精贵仪器使用单位必须实行三定(定保管、定技术负责人、定操作人)和建立必要的岗位责任制、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操作人员必须事先经过专门培训,方可独立使用,操作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每次使用后必须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非操作人员一律不得使用精贵仪器。

第四十一条  对精贵仪器应严格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定期校验,力争保持原有精度与性能,并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可用状态。如因管理、使用不当发生事故损坏时,应及时上报系()和后勤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检查事故原因,查明以后,应作出记录,提出处理意见,并采取措施,尽快修复。

第四十二条  对精贵仪器应充分发挥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后勤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行政设备管理办法参照此原则执行。

 

 

 


医务室工作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 本院医务室由扬中市正规医疗单位承包经营和管理,学生患病可以在本院医务室诊治。根据病情和医生意见转院诊治。学生个人也可直接到市医院诊治,费用自理。
  • 合理用药,严格做到门诊处方用药品种、数量、用量均符合规定。做到不超量、无配伍禁忌、无重复用药,不滥用抗生素。
  • 门诊工作人员要做到关心体贴病员,态度和蔼,遇问题应耐心解释,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
  • 对重症病员,应优先诊断治疗。
  • 医师在保证疗效的前提下,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尽可能减轻病员经济负担。
  • 医务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差错,杜绝医疗事故。
  • 端正服务态度,对病人要耐心、和蔼,并做好必要的解释工作。
  • 及时掌握了解新技术,新方法,做好资料积累,总结经验。
  • 门诊室应保持清洁,改善候诊环境,做好门诊室的消毒工作。

二、配药工作制度

  • 凭医师的处方配药,对处方内容及药物配伍禁忌等须详加审查,配药者经核对无误后方可发药,并在处方上签章。
  • 发药时对病人要详细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并将服用方法写在药袋上,外用药要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
  • 对违反规定的处方,如滥用药品或处方超过量等,情况严重着,后勤处将予以调查处理。
  • 做好药品逐日消耗帐,做到帐目相符。
  • 麻醉药、精神药、毒药品的存放、调配、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 处方帐册应妥善保管,一般处方及帐册保存期为2年,麻醉药处方为5年。对处方、帐册的处理应写出报告,经有关领导批示方可销毁。
  • 药品用具定点、定位。内服药,外用药应分开放置,经常检查药品质量,防止过期变质。
  • 换药室工作制度
  • 换药室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清洁,非换药人员不得入内。
  • 严格遵守无菌操作规程,接触创口的物品均须保持无菌,各种消毒液应注明日期,定期更换。
  • 敷布腐蚀性药品时,应注意防止伤及周围健康组织,头、指、趾等肉薄近骨处。
  • 存放药品的容器要用醒目的标签,字迹要工整,易于识别。
  • 换药时动作应轻柔,先处理清洁创口,后处理感染伤口,特殊感染不得在换药室处理。
  • 换药器械每个病员使用一套,不得共用。器械浸泡液每周必须更换两次。
  • 室内应保持清洁,每天消毒一次。

四、注射室工作制度

  • 工作人员要着装整齐,热情接待病员,消除其紧张、恐惧情绪,注射室注意保暖。
  • 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品必须按规定做好过敏试验。
  • 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病员热情体贴。
  • 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报告医生。
  • 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 准备急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五、消毒隔离制度

  • 医务人员工作时间应穿工作服,必须时戴口罩,诊疗前后要洗手,接触传染病患者后必须用3%碘伏溶液浸泡2分钟,然后再用肥皂、流动水冲洗。
  • 门诊治疗室、换药室、注射室每天用消毒灵揩擦。
  • 体温表用:(1)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5分钟,取出揩干甩下。(2)再用2000mg/l有效消毒液中浸泡30分钟。(3)冷开水冲洗揩干备用。
  • 注射器每人一针,针筒用后浸入1%消毒灵中,针头浸入2%中性戊二醛浸泡30-60分钟,或煮沸10-20分钟,再用皂液、流动水冲洗,然后高压消毒20磅(120c)15-20分钟。
  • 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烘干、纸包后再高压消毒。
  • 消毒镊子等医疗器械要专用,用后浸入1%新洁尔灭溶液或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器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换新消毒液。
  • 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 消毒有效期限:高压消毒器材1-2周,消毒物品要标志失效期限,妥善保管,防止交叉污染。消毒液不得超期使用,碘伏与过氧乙酸稀释液有效期限为1天,含氯消毒剂为3天,新洁尔灭为3天-1周,中性戊二醛为3-4周。

六、传染病管理制度

  • 认真贯彻《传染病防治法》,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染途径,提高易感人群的免疫水平。
  • 对传染病患者要做到“六早”,早发现、早诊断、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早管理。同时应遵照市、区卫生疾病控制中心制定的各类传染病管理要求执行。
  • 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凡发现法定传染病应及时做好传染病登记,并及时报告市疾病控制中心。
  • 配合市、区疾控中心,及时做好疫点消毒处理,对病人所污染的学习、工作、生活场地等要进行终末消毒,并做好登记。
  • 积极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对传染病患者与密切接触者进行卫生指导及医学观察。
  • 做好新生入学计划免疫工作,提高易感人群及密切接触者的免疫能力。

 

 

 


楼宇管理及保洁工作制度

一、楼宇保洁主管岗位职责

(一)负责日常考勤及检查考核等工作,对工作马虎消极怠工的员工,有权进行批评,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认真做好楼宇保洁检查、跟踪督察工作,每天卫生检查不少于2次(上、下午课前教师、卫生间卫生检查除外),发现情况及时整改。

(三)每周定期召开保洁例会,通报保洁工作情况和下周工作要求。

(四)统筹安排,点面结合,细化保洁范围,并制定保洁标准。

(五)在保洁缺员或保洁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主管应主动顶替或参与保洁整改。

(六)督促员工爱护保洁工具,注意节约保洁易耗品,领用工具,做到帐物相符。

(七)以身作则,并做好新员工上岗培训工作。

(八)做好节电节水和设备、设施的报修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教学楼管理员工作职责

(一)做好钥匙的收发工作,并做好台帐登记。

(二)每天按课表开、关公用教师门,做好多媒体教室仪器的收发、检查。

(三)配合维修工作,做好报修登记,及时与维修站联系维修。

(四)巡视楼层,检查保洁区域卫生情况,及时与维修站联系维修。

(五)解决教师及学生的投诉。

(六)按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时纠正学生的违纪行为。

(七)及时解决校方反馈的问题。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事务。

三、楼宇保洁员岗位职责

(一)坚守岗位,按时上、下班,上班着装统一、整洁,佩戴工号牌。

(二)熟悉所负责范围的日常清洁卫生工作流程、标准和要求。

(三)对辖区内所负责的走廊、门厅、教室、楼梯、卫生间、路面、河道等公共场所进行保洁,定时打扫,做到地面洁净,门窗玻璃、栏杆洁净明亮,卫生间无异味、无黄斑。

(四)对屋顶、楼梯顶、走廊项、墙角、门后等部位做到无蜘蛛网。

(五)及时清理垃圾桶垃圾,做到垃圾桶内外无斑迹。

(六)公共设施(如:消防箱、消火栓)、张贴画要定期保洁,无灰尘。

(七)爱护手中工具,节约易耗用品。

(八)有权制止学生破坏污染环境的行为,做好节电节水及设备设施的报修工作。

(九)认真完成布置的其他任务。

四、楼宇保洁标准:

(一)教学楼、图书馆楼宇内保洁标准:

1.教室内保洁标准:地面无污迹(口香糖)、无杂物、课桌无灰尘、无字迹、抽屉内无纸团杂物,黑板干净无字迹、板槽内无粉尘,讲台上无灰尘、无杂物,室内无蜘蛛网,墙面无污迹、无脚印,墙壁柜上无灰尘、无杂物。门框、窗台无积尘,靠近走廊通道一侧的门窗玻璃无污迹(机房、实验室也参照此标准)。

2.走廊通道公共部位保洁标准:走廊通道无污迹(口香糖)、无杂物、无蜘蛛网、墙面瓷砖无灰尘,墙面不锈钢沿条上无灰尘;楼梯扶手无灰尘、护栏无积尘、台阶无污迹、无杂物;消防栓、灭火器无灰尘;宣传栏、广告栏无灰尘、无污迹;各楼层的大、小垃圾桶、痰桶内外清洁,垃圾及时清运。

3.卫生间保洁标准:镜面干净明亮,台盆、台面无污渍,厕所内大便坑内外无污渍、便迹、黄斑,纸篓内的垃圾及时清倒,及时更换小垃圾袋;小便池上下、内外无污迹、尿垢、烟头等杂物,水龙头完好不渗漏。

4.办公室、会议室的保洁标准参照上述标准。

(二)外围保洁检查内容:

1.路面平整无垃圾杂物、无灰尘。

2.河道内、广场、绿化带内无垃圾、无杂物。

3.垃圾桶内外无污迹、垃圾及时清运。

4.食堂门前的洗手池无污迹、水迹,台面无杂物、无水迹。

 

 


水电气保障工作制度

  • 水电工职责
    • 负责对全院水电气供应实行量化管理,确保学院水电气正常供应。
    • 负责水电气大维修项目的调研论证,全程监督及项目验收工作。
    • 负责35千伏、10千伏配电房的日常工作。
    • 负责电锅炉、气锅炉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
    • 负责水泵房、校区水电气管线、下水道、消防管道的日常巡查、维护及维修工作。
    • 负责路灯、庭园灯及其他校园环境设施的日常维护及维修工作。
    • 负责与供电局、自来水公司等有关单位联络工作。
    • 完成后勤管理处布置的其它任务。
  • 停水、停电应急措施
  • 停电
    • 供电局区域性停电的,应事先出一个通知,说明情况并请大家做好准备。
    • 突发性停电的,应马上联系电工到场,检查停电原因,如不能及时修好的,应出通知,写明原因并预计来电时间,及应采取的措施。
  • 停水
    • 自来水厂家停水或供水管需维修而停水的,要提前出通知,说明原因。
    • 如水管爆裂、人为破坏而造成停水的,应及时联系维修工到现场进行维修,如不能及时修好的,应出通知,写明原因并预计通水时间。

 

 


变电房工作制度

一、变电室巡回检查制度

  • 变电室应按设备布置建立科学的切合实际的巡回检查线路。采用定点检查的方法。
  • 巡回检查设备必须集中思想,按照规定的巡视路线、依次巡查、不得漏查设备,并以跑到、看到、听到、闻到、摸到(按设备性能,不允许触及的设备部分除外)的要求,及时发展设备缺陷。
  • 正常巡查周期:白天巡回检查四小时至少一次(交接班时汇同检查一次),夜班熄灯检查一次。
  • 除正常巡回检查外,还应按设备情况、负荷情况,自然条件气候变化情况,增加巡回次数:
    • 对过负荷设备,每小时巡查一次,严重过负荷应不断的监视;
    • 对发生故障处理后的设备,投入运行后四小时内每二小时检查一次;
    • 对危及安全运行的重大设备缺陷每隔半小时或一小时巡查一次;
    • 遇大雾、大雪、冰冻、台风、汛期、雷雨后,根据设备弱点、各值相应增加特巡次数;
    • 新建、大修或改建后投运的设备,在72小时内增加巡查次数;
    • 对运行方式变更,继电保护定值更改、压板的切换等,除当值详细核对外,接班者必须作一次复核校对性检查;
    • 逢节日期间(元旦、五一、十一、春节),增加特巡一次,并注意变电室四周情况。
      • 变电室运行分析制度
  • 正常的运行周期:
    • 每周进行一次运行情况分析;
    • 在月初召开一次运行情况分析。
  • 运行分析的主要内容:
  • 分析二票三制的执行情况;
  • 事故及异常运行情况及有关操作进行分析评价,并总结经验教训;
  • 学习有关文件,吸取兄弟单位的经验教训,对照本所情况提出防范措施;
  • 设备缺陷的分析;
  • 讨论季节性防范措施和反事故措施。

(三)对运行分析的内容要有防止对策,执行人和日期,这些都应记入运行分析记录簿内,变电房主管应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应随时了解用电情况,作不定期检查。

三、高压设备工作制度

(一)运行人员应熟悉电气设备。单独值班人员或运行值班负责人还应有实际工作经验。

(二)高压设备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由单人值班或单人操作:

  • 室内高压设备的隔离室设有遮拦,遮拦的高度在1.7m以上,安装牢固并加锁者;
  • 室内高压断路器(开关)的操作机构用墙或金属板与该断路器(开关)隔离或装有远方操作机构者;
  • 无论高压设备是否带电,工作人员不得单独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有必要移开遮拦,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安全距离;
  • 10KV、20KV、35KV配电装置的裸露部分两侧和底部须装设护网;
  • 户外35KV及以上高压配电装置场所的行车通道上,应根据下表设置行车安全限高标志;
  • 室内母线分段部分、母线交叉部分及部分停电检修易误碰有电设备的,应设有明显标志的永久性隔板挡板(护网);
  • 待用间隔(母线连接排、引线已接上母线的备用间隔)应有名称、编号,并列入调度管辖范围。其隔离开关(刀闸)操作手柄、网门应加锁;
  • 在手车开关拉出后,应观察隔离挡板是否可靠封闭。封闭式组合电器引出电缆备用孔或母线的终端备用孔应用专用器具封闭;
  • 运行中的高压设备其中性点接地系统的中性点应视作带电体。

四、高压设备巡视制度

  • 经本单位批准允许单独巡视高压设备的人员巡视高压设备时,不得进行其他工作,不得移开或越过遮拦。
  • 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应穿绝缘靴,并不得靠近避雷器和避雷针。
  • 火灾、地震、台风、洪水等灾害发生时,如要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得到设备运行管理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巡视人员应与派出部门之间保持通信联络。
  • 高压设备发生接地时,室内不得接近故障点4m以内,室外不得接近故障点8m以内。进入上述范围人员应穿绝缘靴,接触设备的外壳和构架时,应戴绝缘手套。
  • 巡视配电装置,进出高压室,应随手关门。
  • 高压室的钥匙至少应有三把,由运行人员负责保管,按值移交。一把专供紧急时使用,一把专供运行人员使用,其他可以借给经批准的巡视高压设备人员和经批准的检修、施工队伍的工作负责人使用,但应登记签名,巡视或当日工作结束后交还。

五、工作票使用制度

(一)工作票是现场检修工作的重要组织手段,是现场检修工作的主要凭证,是保证现场检修工作的有效安全措施之一。因此,必须以严格的要求、严密的组织、严肃的态度、严明的纪律来执行好工作票。

(二)电气设备对地电压在1000伏以上者称为高压。凡单位变电所的高压电气设备在下列范围内的检修工作,均应使用变电所第一种工作票:

  • 在高压设备上工作,需要全部停电或部分停电者;
  • 高压室内的二次接线和动力照明等回路上的工作,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三)填用变电房第二种工作票的工作为:

  • 带电作业和在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 控制盘和低压配电盘、配电箱、电源于线上的工作;
  • 二次结线回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者;
  • 转动中的发电机(包括同期调相机)的励磁回路或高压电动机的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 非当值值班人员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或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四)单位变电房内的设备进行检修,必须要使受电的供电线路停电者,一般的计划检修应在三天前向供电局用电管理所提出书面申请(故障处理可例外),由用电监察员办理停电和第一种工作票手续。

单位变电房内的设备检修负责人,应先得到用电监察员的工作许可,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工作。

(五)供电局受用户委托派员去变电所参加设备检修工作。供电局接受委托单位的委托后应提出工作班成员及工作负责人名单,由用电监察人员负责交给委托单位,委托单位可根据这张名单签发变电第一种工作票。工作票内所列的工作任务,安全措施以及保留带电部分和邻近带电部分的设备,均应由变电房值班员(工作许可人)会同用电监察员共同办理签名。

(六)供电局用电管理所对其安装在各单位变电房内的设备进行不停电的工作,用电管理所可以签发变电第二种工作票派员到变电所进行工作,单位变电所值班员应受理此工作票并办理许可手续。

(七)变电第一种工作票的许可人在完成设备停电和现场安全措施后,还应会同工作负责人到达施工现场共同检查断开的开关、刀闸和设备停电范围;装挂接地线、遮拦、标示牌以及保留的带电设备等,工作负责人在全部清楚施工现场的安全条件后,并已确认没有突然来电情况下,才能办理工作票的许可手续。

工作负责人带领工作班成员进入现场后,应再次向全体人员交待检修任务和现场的安全措施等。

检修任务竣工后,工作负责人应组织人员清理线程,撤退工作班成员,会同工作票许可人共同验收变电设备的检修质量。双方办理工作票的终结手续。但尚需完成在拆除安全措施,检查无误码,值班员签名后,这种工作票才告全部结束。

(八)工作票签发人可由水电气负责人来担任。但不得兼任许可人或工作负责人。

工作票许可人可由变电所值班人或当天正值值班员来担任。但不得兼任工作票的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

工作负责人可由检修班长或检修经验较为丰富的且又熟悉电气设备的技术员担任,但不得兼任工作票许可人或工作票签发人。

上述三类人员应由市劳动局、供电局联合组织技术培训并批准的人员来担任,并具有市颁发的合格证及单位公布的书面名单。

六、变电所正值值班员岗位职责

  • 正确接受电网调度员和本单位电气技术负责人发布的操作任务,认真审查“两票”的正确性,从事操作或操作监护、许可和经结工作票。
  • 做好设备巡回检查工作,正确判断设备缺陷的程度和性质,并提出处理意见及布置负责做好设备缺陷的登记。
  • 熟悉本单位电气系统中运行方式和设备运行情况。
  • 事故处理时,负责检查开关的跳合闸及其状况;检查并记录继电保护信号和装置的动作情况;检查故障范围内设备状况等,并进行事故处理工作。
  • 负责做好交接班工作以及各种资料、记录、两票的执行情况和安全用具管理。

 

 


校园绿化管理制度

  • 绿化管理模式

后勤处设专职管理员负责巡查、监督、绿化管理工作,绿化的种、养、修、管由学院聘用临时工和外包绿化队承担。

  • 绿化管理要求
  • 树木的养护要求
    • 树木的施肥、浇水:根据树木的生长情况合理施肥、浇水、保证每年至少施两次肥即春肥和冬肥,施肥应做好记录。
    • 树木的整形、修剪:根据不同的树木及时进行整形、修剪,并保证无枯枝、杂枝、病虫枝及徒长枝等。
    • 树木的病虫害防治:树立“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思想,做好树木病虫害的防治工作。一般树木一年喷药4~6次。确保所有已成活普通树木的死亡率低于1%,名贵树木包活,如发生名贵树木死亡由养护单位补种同样品种、同样规格的树木。
    • 树木的防寒:每年冬天应采取灌水、根茎培土、覆土、包草、涂白等手段做好树木的防寒工作。
  • 地被植物的养护要求:
    • 浇水:正常情况下每周浇水2~3次,雨季及干旱季节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浇水次数。
    • 施肥: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施肥3~5次,保证植物生长茂盛无枯叶、黄叶。施肥应做好记录。
    • 除杂草:除杂草是地被植物养护管理中极为重要的工作,应确保每平方米草坪内杂草数少于10株。且杂草不能开花结籽。
    • 修剪:一般冷季型地被植物一年中修剪不少于5~8次,暖季型地被植物一年中修剪不少于4~6次。
    • 病虫害防治: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思想,及时发现虫害,及时灭杀,避免蔓延而造成危害。
  • 盆景花卉的摆放要求:
    • 学院主要景点主要节目摆放花卉造型,烘托气氛;
    • 做好楼宇及办公室装饰盆景或花卉的摆放;
    • 保证会议用花的按时摆放到位;
    • 应自备运水工具,浇灌花草树木。尽可能不用自来水作浇灌用水;
    • 养护过程中产生垃圾及时清运。

 

 

 

 

四、安全保卫管理制度

 

治安保卫工作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内部治安秩序,保障国家和师生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公安部、教育部有关法律法规和《高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治安保卫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我院所属的各部门。

第三条  各部门内部的治安保卫工作必须贯彻依靠群众,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并纳入教学、科研、生产、管理的目标管理之中。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落实《条例》并督促检查。保卫处负责对全院各部门、系贯彻《条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各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对本部门员工、学生进行经常性的治安保卫、安全意识和遵纪守法知识教育。

第六条  落实防盗、防火、防破坏和其它治安灾害事故的防范措施。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学习、生活以及生产经营秩序。

第七条  对要害和重点部位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现隐患漏洞要及时整改。

第八条  落实对教养人员以及有关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人的帮助措施,做好教育转化工作。

第九条  及时调解各种纠纷,做好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条  保护在本部门发生的刑事、治安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及时向保卫部门报告,并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部门进行侦破、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负责对本部门从事各种临时工作和外来参加各种学习、培训工作人员的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系负责人是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的责任人,负责领导,组织本部门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现金、票证管理

(一)财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银行规定的库存现金的限额,确因特殊情况,必须滞留超额现金过夜的要及时报告保卫处设专人看守。

(二)现金和有价票证必须存放在有安全设施的金柜或库房内。财务办公室的房屋、门窗要安全牢固,做到窗有铁栏、设防盗门、安装必要的报警设备。

(三)取送数额较大的现金必须两人以上人员同行(至少一名男性);取送万元以上巨额款的应派专车并配有保护人员。

(四)个人的现金及有价证券不准在办公室存放。

第十四条  物资管理

(一)学院各系、基建、国有资产、后勤、计算机中心等部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它与生产有关的物资设备在经营、存放、运输、维修、使用过程中要建立防盗管理制度。库房、机房、实验室等要害部位应有防护措施,要做到安全牢固。

(二)存放高档商品、贵重器材的库房、实验室、音乐厅、演播厅、语音室等部位必须安全牢固,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五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

(一)本条所称的化学、危险品管理包括对易燃、易爆、有毒、有菌、放射性物质及各种易爆锅炉罐体的生产、储存、实验和使用管理。

(二)化学、危险品必须专库存放,库房结构及位置应该符合物品安全管理规程;易燃、易爆品要配有消防器材;锅炉及罐体要按规程操作。

(三)化学、危险物品必须实行双人保管,建立领取、使用、批准的专项制度。

第十六条  图书馆存藏的贵重资料及学院的档案室都要有专人负责,并装入金属卷柜内,建立保管、借阅制度,同时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破坏工作。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管理

(一)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实训楼、音乐楼(厅)、图书馆、网络中心、计算机中心、餐饮中心、商店、医务室、体育场所、学生公寓、教工食堂、浴池及其它各类公共场所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闲杂人员进入。

(二)学生公寓要建立会客登记制度、出入检查制度,搞好安全检查防范。

(三)自行车应在指定地点存放,不得乱停乱放。

(四)各种机动车辆要按规定路线行驶,按指定地点存放。

(五)招待所、大学生活动中心应按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以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外来人员管理

(一)对进入本校内部施工的工程队、学习的人员,必须到保卫处办理登记手续,并接受保卫处的管理。

(二)学生公寓不得留宿外来人员,特殊情况必须按照公寓管理规定办理临时住宿手续,经保卫处和学生处批准后方可住宿。

第十九条  外籍人员管理

(一)对工作或居住在学院的外籍教师、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及其他外籍人员,要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保障其人身和财产安全。

(二)对外籍人员的会客、留宿、外出活动在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管理。

第二十条  重点、要害部位的管理

为确保学院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除第十七条  所列各公共场所为治安管理的重点及要害部位外,下列部位定为我院的治安管理要害部位,有关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编写、制定管理上的规章制度。

(一)学院档案室

(二)有关教学单位的重要实验室

(三)学院水源

(四)变电

(五)锅炉房

(六)机房、信息中心

(七)财务室

八)重要库房

(九)监控室

(十)校园广播室

(十一)实训楼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认真执行本《条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严格执行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全年未发生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单位内部治安秩序好,无职工、学生的违法行为的;

二)对职工、学生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教育以及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进行帮教,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及时发现、防止重大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安全成绩显著的;

(四)检举、揭发或抓获现行犯罪嫌疑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公安机关和保卫处破案有功的;

(五)积极负责、忠于职守,对治安保卫工作有突出贡献的。

第二十二条  对部门和个人表彰或奖励,由学院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凡违反本《条例》,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均依照本《条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处罚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取缔。

对部门负责人、直接责任者和部门,两种处罚可以同时并用。

对部门罚款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1000元;对个人罚款为10元以上,100元以下,加重处罚不得超过200元。院内施工、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除按上述处罚后,仍不改正的,则责令取缔或停止其经营活动。一般处罚由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重大具体处罚决定最终由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直至院党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对不认真执行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经常发生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部门取消参评先进集体的资格,部门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处罚

(一)发生财物被盗、被骗损失严重的;

(二)违反本《条例》拒不承认或嫁祸于人的;

(三)一年内多次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四)对检举人、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保卫部门提出后不按规定期限改正的;

(六)拒绝询问或抗拒、逃避处罚的;

(七)部门领导纵容、指使、强迫他人违反本《条例》的;

(八)部门发生盗窃、诈骗、治安案件,故意隐瞒不报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事故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个人罚款由受处罚人自行承担,不得报销,部门罚款从部门经费或部门其他收入提留中扣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院保卫处代表学院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治安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我院内部的安全防范工作及校园管理,预防和减少案件、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团结的局面,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治安安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打击犯罪活动,同一切扰乱我院治安秩序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作斗争,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员工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保障学院的安全。

第三条  治安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维护稳定,保障安全”的方针,坚持专门工作和群众路线相结合,遵循教育与处罚相结合,重在教育的原则。

第四条  治安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党政领导,分级管理,确定学院治安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五条  师生员工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二章  校园治安安全管理

第六条  进入学院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院颁发的其他进入学院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院,应当凭介绍信或有关证明、证件,经主管部门允许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七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信,在通知学院有关部门后,经学院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院采访,必须持有省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院有关部门联系,许可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八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院进行公务、业务活动,经过省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院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院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院。自行要求进入学院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院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入学院。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院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经学院批准,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学院。

第九条  携带货物、器材或其它物品出校,须持有关单位的相关证明,并接受执勤人员检查,货证相符方准予放行,否则一律不准携带、运出学院。

第十条  禁止在学院门前和两侧摆摊设点,堆放杂物,开设农贸市场和停车场。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院周边搭建违章建筑,凡未经规划部门的同意而私自修建的违章建筑,学院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第十二条  加强对校园内各类餐饮、食品店、文化娱乐场所的管理。此类场所的设立,必须经过学院批准,纳入学院有关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内经商。设在校内的各类服务、商业网点必须由学院后勤部门审批、备案并接受日常管理,在学院统一划定的区域内经营,做到规范有序、证件齐全,自觉接受公安、工商、城管、卫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商业网点要在学院规定的作息时间内营业,严禁销售酒类及其他淫秽、违禁物品,所销售的各类饮料和食品,应符合食品、产品质量等有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之规定,严禁小商小贩在校园内摆摊设点、上门推销或沿途叫卖。

第十四条  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活动的人员,应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财产,保护公共设施,遵守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携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入公共场所。禁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的不良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计算机和电化教学设备的管理。禁止黄色、反动、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在校内的传播。

第十六条  学生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工处、经保卫处许可,并且进行登记。留宿人员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保卫处可责令留宿人员离开校园。并对留宿他人者加以纪律处分,如留宿人员在校内偷盗、打架斗殴等事件,由学院交给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学院的校纪校规,不得晚归、不归,严禁下江下河洗澡。违反前款规定的,学院给予严肃处理:发生伤亡事故的后果自负。

第十八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许可不得驶入学院,在校内停放或过夜,机动车辆在校区内行驶时严格遵守有关交通规定,禁止鸣笛、高速行驶和驶入禁止通行的区域,不得乱停乱放。

第十九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张贴在学院指定或者许可的地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经过学院有关部门的同意。张贴散发的内容不得有损国家利益或侮辱诽谤他人,否则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永久性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者,安装者应报请学院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

第二十一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72小时前向学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并附安全预案。学院有关部门应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在72小时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中应说明活动的内容,报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院有关部门应在举行时间四小时前将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

第二十三条  禁止在校内赌博、酗酒、打架斗殴、敲诈勒索以及其它干扰学院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在校内开展任何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院的制度,接受学院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院同意,按学院规定进行。学院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二十六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我院内居住年满16周岁的人员,均须持本人身份证到学院保卫部门申报登记,并申办暂住证。学院各部门雇用的人员,暂住我院内部或者工地的,有关部门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交学院保卫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加强消防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使师生员工自觉遵守消防法规和防火制度,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和补救初期的方法和程序。提高自防自救和火场逃生的技能。

第二十八条  严禁埋压、圈占、损毁校内的消防栓、水泵、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消防器材,禁止将消防设备挪作他用。违者,按消防法处理。

第二十九条  加强重点防火部位和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管理,保管部门应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自觉遵守各项保密法规,切实做到,不失密、不泄密。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妥善保管现金、支票和有价证券,严格执行学院的财务制度。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人身发生一般伤害和财产损失,学院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师生员工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院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院对事故调查后如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院认为有必要需搜查师生员工住处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院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或教职工家属。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给有关主管部门。

第三十七条  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工作、实习和生活中,造成伤亡事故,学院应主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师生员工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后果自负。

第三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师生员工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财产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晚归,到校外租房发生意外事故的,后果自负;对擅自离校不归,学院不知去向的学生,学院要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院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四十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师生员工,学院应报请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学院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受处分不服者,可以向有部门提出申诉。

第四章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最终解释权归由。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治安管理处罚规定

第一章  

一、为加强我校治安管理,维护校内公共秩序,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确保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的稳定,根据国家教委《高等学校内部保卫工作规定(试行)》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在校园内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权利,侵犯公私财产,尚不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及部分违反校规校纪行为,皆依照本规定处罚。

三、凡在本校工作、学习、居住、施工及来校办理公私事务者,在校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均适用本规定。

四、违反校内治安管理的行为处罚分为罚款和行政纪律处分两种,可以单独处罚,也可以一并执行。

五、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六、两人及两人以上共同违反学校治安管理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七、单位违反学校治安管理,处罚直接责任人及单位有关负责人。

八、违反学校治安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由当事人赔偿损失或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及工资奖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无法承担以上费用,由其监护人或担保人承担。

九、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情节显著轻微,本人又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从轻或免于处罚。

十、违反学校治安管理情节恶劣、屡教不改者,不听从教育、不服从处理无理取闹或打骂执行公务人员者,或者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加重处罚。

第二章  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处罚

十一、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尚不够公安机关处罚的,视情节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扰乱办公室、教室、阅览室等部位秩序,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后果轻微的;

2.扰乱餐厅、浴室、商店、运动场、娱乐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秩序的;

3.在公共场所、集体宿舍故意起哄、造谣、制造混乱的;

4.结伙斗殴、煽动闹事的;

5.违反镇江市(扬中市)有关规定,在校园内养狗或将狗带入校园的;

6.在教学、科研、办公及学生宿舍楼内等公共场所溜冰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休息拒不服从管理的,除没收器具外,还要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十二、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之一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违反规定私自存放爆炸品、毒害品、危险品的;

2.非法购买、收藏、携带、使用匕首、三棱刮刀、弹簧刀或其它管制刀具的(上述管制刀具同时予以没收);

3.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坑不加覆盖物,不设明显安全标志、防护拦或者故意移动、毁损覆盖物、标志、防护拦的;

4.在校园内摔砸瓶子、桌椅,焚烧公私物品,扰乱他人工作、学习、生活和休息的;

5.在校园内打弹弓,除没收弹弓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十三、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殴打他人,影响很坏,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3.悔辱、诽谤、谩骂他人的;

4.私拆、私藏他人信件的。

十四、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偷窃、骗取、敲诈勒索少量公私财物及窝藏、收买赃物的,除责令其退赃或没收赃款赃物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2.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按规定处以罚款;

3.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十五、破坏校园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损失价值赔偿外,并处以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故意损坏、刻画、涂抹公共场所各类标志的;

2.故意毁损和擅自挪用校内路牌、交通、防火标志的;

3.故意毁损路灯、邮筒、公共电话、体育设施、宣传布告拦、门窗、玻璃、桌椅等公物,私自拆卸挪用公用电器及其他公共设施的;

4.故意毁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5.擅自张贴广告的。

十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防火重点部位违反禁令吸烟或使用明火的;

2.在学生宿舍、教学办公部位、实验室和公共生活、娱乐场所、校内商业网点等部位违章用火用电的;

3.在非指定场所焚烧树叶、纸片等废品杂物的;

4.擅自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的;

5.过失引起火灾,损失轻微的;

6.占用消防通道、埋压圈占消防栓,将消防器材挪作它用的;

7.毁坏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擅自使用消防水栓造成损坏的,除赔偿设备损失外,还要按照规定处以罚款。

十七、违反学校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1.私开他人机动车辆的;

2.无证驾驶机动车或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执照人驾驶的;

3.酒后开车的;

4.在校园内鸣号或驾驶机动车时速超过5公里的;

5.在校园门口通道及校内道路上随便停靠车辆、影响道路畅通的;

6.擅自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十八、有下列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者,处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

1.自行车进出校门至停车线未下车推行的;

2.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助力车带人及其他有碍安全行车行为的;

3.未将自行车、助力车、人力三轮车在规定位置停放的;

4.买卖无证照自行车的,除没收车辆外,还要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十九、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1.购买、阅读、复制、传播淫秽、有害、反动图片书刊、音像制品和淫秽物品的;

2.在公共场所涂写、绘制淫秽文字、图像的;

3.流氓滋扰异性的;

4.参加赌博、以娱乐为名变相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没收赌资和赌具外,还要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5.谎报案情、做伪证蒙骗调查工作人员的。

二十、有下列违反校规行为之一者,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1.不主动出示证件闯入校园的;

2.无证明携物外出不听劝阻的;

3.校外人员在校内穿行不听劝阻的;

4.翻越围墙、校门,钻爬门窗的;

5.假冒我校师生员工或假冒探亲访友,借用校徽、证件(包括学生证、工作证、出入证等)进入校园的;

6.将校徽、证件转借他人混入校园的,对出借者加重处罚;

7.在校园内擅自摆摊设点、流动叫买、上门兜售、无证出售、推销各种商品或从事传销活动的,除没收物品外,还要按上述规定处以罚款;

8.酒后在校园内闹事的;

9.妨碍执行公务,漫骂值勤人员的;

10.在学生宿舍、教室及其他工作、学习场所私自留宿校外人员的。

二十一、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行为,可参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章  处罚的执行

二十二、对违反学校治安管理规定的人员需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教职工由学校院办(人事)负责,学生由学生处负责;外单位人员,由保卫处与其本人所在单位联系,提供其违法违章事实,提出处分建议;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三、对违法违章人员的罚款由学校保卫处(保安)执行,没收赃物由保卫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四、被罚款人应当场交款,被罚款人如无现金交纳,则扣押其物品,限在四十八小时内交清款项后赎回,过时不赎则没收变卖,抵偿罚金。

二十五、被裁决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医疗等费用者应在规定期限内交清款项。

二十六、被处罚人如对处理不服,可保留意见,并可在处罚执行后三日内向所在单位、保卫处或上一级领导机关申诉。处理有出入的,作出处理的单位应当予以纠正,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二十七、保卫处(保安)在执行本规定处罚时,应严格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应给被处罚人开具盖有财务处或保卫处公章的罚款收据、扣押单据.罚得款项按规定上交校财务处。

二十八、本规定由学校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危险物品保管和使用中的安全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毒害、放射线等性质,在生产、储运、使用中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受到毁损的物品均属危险品。

二、危险品的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爆炸物品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储存管理暂行办法》、《化学易燃物品防火管理细则》和《关于违反爆炸、易燃品、危险物品管理规则的处罚暂行办法》等规定。

三、危险品的采购必须由持有危险品采购证的专门人员负责采购。危险品的保管与装运应有专人负责,搬运时要轻拿轻放,严禁冲击及拖拉。

四、危险品应在专门仓库内存放。仓库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和管理措施。

五、危险物品必须按其性质、性能分类存放,并实行三方三锁保管。领取时需在保卫处监督下,使用方两人以上领取方可发放。

六、实验室危险物品的使用,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规定和操作要求,确保安全。用完后,现场要认真进行清理,多余物品应办理退库手续,下脚废料要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妥善处理。

七、液化气钢瓶、汽油、煤油、酒精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和使用,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安全保管和使用责任。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

为维护校区正常的治安秩序,减少和杜绝校园内外来务工人员中违法违纪案件、火灾事故、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根据《江苏省暂住人口管理条  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外来务工人员是指成建制或零星在我院校区从事建筑施工、劳务输出、经商服务等劳务活动的不属于学校编制的外来人员。

二、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实行治安责任制和经济担保相结合的管理措施。具体规定为:

1.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与院保卫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并缴纳治安保证金(50人以下缴纳1000元,51人至100人缴纳1500元,100人以上缴纳2000元)。治安保证金由学校财务部门收取、管理。

2.零星外来务工人员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治安保证书”(“零星外来务工人员治安保证书”的内容和格式由用工单位自行设计、制定),并向用工单位缴纳治安保证金(每人100元)。

3.外来务工人员在校务工期间,如有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将从治安保证金中扣除经济处罚款(由保卫部门出具书面通知);务工结束,无违法违纪行为,无民事纠纷,无治安、刑事案件的,治安保证金如数退还。

三、根据“谁用工、谁主管、谁负责”的治安保卫工作原则,所有用工单位应把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纳人本单位行政管理工作,并指定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

用工单位和成建制务工单位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管理,应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严格用工手续、认真把好进门第一关。任何单位不得雇用无身份证、无务工许可证或来历不明的人员。各用工单位要对录用人员的现实表现进行政审、调查(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出的函调信由保卫部门提供),确保每个务工人员“来历明、身份清”,防止犯罪嫌疑人以务工名义混入学院,危及校园安全。凡有违法犯罪记录或可疑情况的,不准录用,已录用的要予以辞退,并同时向学院保卫部门或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2.学院保安和宿舍值班等特殊岗位任务的外来务工人员,由保卫部门负责向务工人员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发函调查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可疑情况,应立即辞退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各用工单位或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在外来务工人员进入学院七日内按规定到保卫部门办理外来务工人员有关治安管理手续:(1)签订治安责任书(成建制务工单位);(2)缴纳治安保证金(成建制务工单位);(3)报送本单位务工人员花名册;(4)填写“外来务工人员登记表”;(5)办理《临时出入证》(学院将收取临时出入证工本费10元及押金50元,临时出入证每年十二月换发)。

4.负责对本单位务工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防火、防盗、防意外伤害、防灾害事故等安全教育,严防各类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

5.督促本单位务工人员自觉遵守“外来务工人员守则”(具体内容见第四条  )。

6.协助有关部门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与其他务工单位人员之间发生的民事纠纷,负责调解本单位务工人员之间的矛盾、纠纷。

7.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处本单位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8.做好本单位务工人员中的其它有关工作。

四、外来务工人员守则:

1.自觉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法律法令,自觉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保卫工作的有关规定,服从校方管理,配合学院及用工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自觉维护校园治安秩序,自觉做好防火、防盗工作,搞好安全生产,防止发生灾害性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

3.自觉爱护学院财产,不损坏校园花草树木,不损坏学院设备、设施;

4.不聚众赌博,不打架斗殴,不酗酒滋事,不偷拿公私财物;

5.不在校园内乱窜乱跑,不在道路上嬉笑打闹,不影响他人工作、学习和生活;

6.不私拉乱接电线,不使用电炉,不随意生火,不在施工场地或住地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7.未经用工单位和保卫部门同意,不得私留他人住宿,不得男女混宿;晚上十时(6—9月可延至十一时)前,自觉回宿舍休息或睡觉,不得超时在校园内游荡、逗闹;

8.不做任何有碍团结和安全的事,杜绝任何不文明的举止行为。

五、为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的治安管理,保卫部门应负责做好下述工作:

1.及时向各用工单位或成建制务工单位传达公安机关和学院关于安全保卫工作方面的指示和有关精神,通报周边和校园治安情况,提出贯彻意见和工作要求;

2.制定、实施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规定,负责调查、处理各用工单位之间、外来务工人员之间的民事纠纷;

3.对外来务工人员登记造册、建档立卡;

4.负责办理并查验外来务工人员《临时出入证》;

5.指导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建立治保组织(50人以上的成立3—5人治保小组,50人以下的设1名治保委员),指导务工单位在外来务工人员中开展治安保卫工作;

6.对外来务工人员住地进行安全检查;

7.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外来务工人员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六、奖励和处罚

对在外来务工人员治安管理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外来务工人员中如有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如有违反学校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将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

务工单位不重视对本单位务工人员的管理,制度松懈,管理不善,外来务工人员中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的,将按情节轻重,扣除务工单位缴纳的部分或全部治安保证金。

外来务工人员安全管理由学院的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外来务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凡在学院务工的各类外来人员均须自觉服从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规定解释权属。

本规定即日起执行。

 

 


保安队巡逻制度

一、准时上岗、下岗,做好交接班工作,不得窜岗晚岗。

二、熟悉巡逻路线,明确巡逻任务,密切注意巡逻区域的可疑动态,发现可疑情况及时处理、汇报。

三、上岗时要快速进入值勤状态,着装整齐,查验值勤装备,保证通讯、照明设备正常使用。

四、夜间巡逻人员在巡逻时应保证二人以上(含二人)一组,不得分开,值勤装备必须随身携带,责任到人。必要时佩带防身器械。

五、在巡逻过程中不得互相打闹嬉戏,不得抽烟、看报和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无事不得进入商店、食堂等其他场所。

六、接到临时命令,要立即赶赴指定地点,服从工作安排。

七、发现现行犯罪,要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奋力抓逮罪犯,并注意证据的搜集。

八、巡逻结束,做好值勤装备的上交工作,并做好巡逻记录。

 

 


门卫工作职责

—、门卫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站岗时间:上午8:00一17:30,下午17:30—(次日)8:00。值勤人员要做到三敬礼,即遇见领导要敬礼,班车进出要敬礼,纠正违章要敬礼。

二、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准时上岗、下岗,并及时做好交接班工作。做好本班的值勤记录。

三、着装整齐,动作规范,文明值勤,礼貌待人,维持大门秩序,保证道路畅通。

四、对进出学院的物资要严格盘查,对进入学院人员及物资要做好登记手续,对出校门的物资,要对物品和手续认真查验后方可放行。

五、严禁酒后上班,上岗时不得抽烟、闲聊以及做与岗位工作无关的事情。

六、制止校门口摆摊设点,乱停乱放车辆,保持大门外的卫生整洁。

七、完成领导交付的其他任务。

 

 


门卫管理制度

一、师生员工进出校门,要自觉佩带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来访人员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门卫核实登记后方可进入。暂住人员、临时施工人员必须办理临时出入证。机动车应主动出示《金山学院车辆通行证》。无学校核发通行证的车辆进入校门由门卫按相关规定登记后方可进入。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运输、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开据本单位证明,自觉接受门卫检查,经核实后方可放行。无单位证明或物品出门证,门卫有权扣留物品,待查明后再作处理。

三、校内车辆(包括私人机动车)办理《金山学院车辆通行证》。外来车辆、进入校园,按学校规定,在门卫先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并由该车辆的行车执照或驾驶证换金山学院临时出入证,出门时再归还证件。

四、骑自行车出入校门者,要下车推行。

五、严禁个体商贩、载重车、出租车进入校内,如确系校内单位订购的货物,必须出示该单位证明后,经批准后,方可入内。

六、禁止无业务关系的人员进入校内,进入校内的各类人员要自觉遵守学校的规定。

七、对在学校大门口打架斗殴人员,门卫有权制止,报保安队长处理(同时报保卫处)。必要时报“110”处置。

八、进出校门的各类人员都要服从值班门卫的管理,支持他们的正常工作。门卫人员要爱岗敬业、注意仪表、严格执法、热情服务。

 

 


保安人员职责

一、听从命令,服从指挥,遵守纪律。

二、认真执行学院有关治安、消防和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有关规章制度,熟悉校园内各单位、部门的所在位置和学生公寓的分布情况。

三、文明值勤,热情服务,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负责校区的巡逻和守候,尤其做好学院重点要害部位治安防范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协助做好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值勤工作。

五、值勤过程中,发现有治安和消防的不安全因素或隐患,要及时向院保卫处汇报,及时处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采取临时性措施,以确保安全。

六、协助保卫处做好对各种事务、纠纷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七、协助消防管理工作,要熟悉各种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了解校区消防设施的部位及功能,要了解灾情的种类及相应的扑救措施,遇火警要积极地参与营救。

八、配合做好学院交通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章及违章停靠,确保学院交通秩序井然;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在及时抢救伤者、做好现场工作的同时并汇报保卫处。

九、弘扬正气,敢于同各种不法行为作斗争。

十、完成上级交予的其他工作任务。

 

 


办公室安全管理制度

1.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督促本办公室做好日常安全工作。

2.落实办公室安全防护措施。门窗必须牢固,底楼及走廊上的窗户要按规定安装安全防护栅栏(钢元直径不得小于1.2公分,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1公分)。机要室、档案室或配有电脑等贵重设施的办公室要有防盗门及必要的技防设施。

3.下班时必须关好窗,锁好门。使用安全锁和防盗门的办公室要用钥匙锁到位,有技防措施的办公室要布防后方可离开。离开办公室前,必须关闭照明灯,切断水源,切断电器设备的电源,熄灭火种。

4.离开办公室时要将秘密文件、资料锁在文件柜或抽屉内,不得放在桌面上。必要时,应将机密材料送回机要室。

5.办公室工作人员要熟悉本室周围消防器材放置地点及使用方法。

6.一旦发现办公室有异常现象,要保护现场,并立即向有关方面报告。

7.临时离开办公室,要随手锁门,防止发生行窃(拎包)案件。

8.严禁在办公室存放现金、有价证券和其它贵重物品。

9.提高警惕,对形迹可疑人员要进行盘查或交保卫处审查。

 

 


财会室安全管理制度

1.设有财会室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专门分管财会室的安全管理工作。要建立和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防止盗窃、冒领、诈骗事故的发生。

2.财会室必须安装、使用铁制防盗门,并在窗户上安装防护栅栏(钢元直径不得小于1.2公分,栏杆间距不得大于11公分)。财会室应配备保险箱(柜),安装防盗报警器终端并与公安机关或保卫处值班室联网。

3.现金要日结日清。过夜现金应严格按核定的库存限额存放于保险箱(柜)。如遇特殊情况超过限额时,应报请主管领导同意,并落实专人值班守护。去银行取送大宗现金,必须由两名以上财会人员同行,并派专车、配备押运人员护送。

4.严格执行票据领用制度。各类汇票、支票使用签发时应填写用途、限额,印鉴必须随时加盖。印鉴和汇票、支票必须分开存放保险箱(柜)内,严禁乱丢乱放。保险箱(柜)必须使用密码。钥匙应随身携带。

5.加强火种、火源管理,严防票据、凭证、现金失火被焚。

6.严禁非财会室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防止现金线票据被窃。

7.私人钱、物严禁存放在公用保险箱(柜)。

8.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并做好报警器终端布防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消防安全管理,杜绝校园火灾事故,特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工作方针和组织机构

1.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校师生员工、教工家属子女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必须严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镇江市消防管理办法》等消防法规,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各专业工种及建筑工程队还必须同时执行对口专业的防火安全规定。

2.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的消防工作。各系、各单位的治保领导小组,同时也是该系、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3.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重点部位所在单位均应分别成立5-10人组成的义务消防队,并经常组织业务培训(练)。个别人数较少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如监控中心、配电房等),也应指定(设立)义务消防员。所有部门、实验室、工地、宿舍均应指定消防责任人。

4.保安队即为兼职消防队,发生校园火灾时,必须奋力参与扑救工作。

5.学院的校卫队即为学生义务消防队,应主动参与校园火灾的扑救。

6.在我校施工的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应成立3—5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工作小组(亦即治保小组),并成立义务消防队。各用工单位还应在零星务工人员中指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二、消防安全的宣传和教育

1.学校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每月9号(寒暑假除外)为“校消防安全日”,运用多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宣传火灾案例,宣传救灾逃生常识,并组织各种防火、灭火演练。

2.各系、单位以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经常对本单位职工、学生进行消防安全宣传,使“防范胜于救灾、隐患险于明火、责任重于泰山”的消防意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单位),张贴防火宣传标牌、标语,在校区营造全员防火安全氛围。

三、消防安全规定和要求

1.各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特别重视和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必须亲自过问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工作,确保责任人落实。规章制度上墙、防范措施到位、消防器材完好、职工懂得救灾逃生常识、杜绝火灾事故或将火灾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如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等),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2.新建工程或房屋改建均应严格按照防火要求设计,并报经镇江市公安消防局批准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需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公用房屋进行室内装修(璜)前,应向保卫处提出初审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必要时,须向市公安消防局审请报批)。否则,一切后果由房屋使用单位或装修单位自负。

3.所有建筑均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经营性单位或经济承包单位,应按保卫处提出的要求,自筹经费配足配齐消防器材。由学校出资配置在各单位的消防器材,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不得丢失、损坏,不得随意挪动或挪作他用。

4.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1)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私装插座和私自增设电器设备;

(2)严禁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替代保险丝,严禁任意增大保险丝容量;

(3)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安装空调或使用其它大动率用电设备,须经后勤处和保卫处批准;

(4)严禁私自使用电炉。因教学、科研等确需使用电炉的,必须填报“电炉使用申请表”,并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使用;

(5)严禁使用热得快、煤油炉、酒精炉、汽油炉;

(6)严禁在学生宿舍和民工宿舍使用蜡烛;

(7)严禁坐(卧)在床上吸烟,严禁乱抛烟头和火柴棒;

(8)严禁在树林区内吸烟或动用明火,严禁在室内和走道内焚烧杂物,严禁用可燃物作灯罩或用灯泡(管)烘烤可燃物;

(9)严禁随意焚烧树枝、树叶;成建制外来务工单位用木柴、山草作燃料做饭、炒菜、烧开水时,要特别重视做好防火工作;

(10)严禁封闭或堵塞消防通道;

(11)严禁挪用消防水带或其他消防器材;

(12)严禁开启消防龙头(发生火灾灭火时例外)或损坏消防设施;

(13)严禁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无证上岗、违章操作;

(14)严禁违章使用各类电器设备。

5.各单位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分析和检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消防安全监督和火灾隐患整改

1.学校消防工作接受扬中市公安消防大队的监督和指导。日常工作由保卫处承担,并向校防火安全委员会和院长负责。

2.校防火安全委员会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传达贯彻公安消防机关的重要指示,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决定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宜。

3.保卫处按《消防法》等有关法规的规定,负责对全校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向责任单位(人)发出“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未能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单位或个人,实行必要的经济处罚。

4.各系、各单位及外来成建制务工单位必须自觉接受消防安全监督,重视消防安全防范工作,重视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五、奖励和处罚

全校师生员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均应高度关心和重视校园消防安全工作,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现校园火灾,任何人都有义务和责任迅速向校园报警点或“119”火警台报警,并奋力参与扑救。

(一)奖励

对消防工作中取得下列成绩或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学校将给予表扬或必要的物质奖励:

(1)模范执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消防安全工作做得好,在消防安全检查中从未发现火灾隐患,未发生火灾事故的;

(2)对消防器材的保管、保养工作认真负责,有效地延长器材的使用寿命,为学校节省资金的;

(3)发现并排除重大火灾隐患,有突出贡献的;

(4)在发生火灾事故时,奋力抢救,有显著贡献的;

(5)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的。

(二)处罚

对无视消防法规,思想麻痹大意,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或个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通报、经济处罚或对责任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由公安消防机关或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有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之一者,在赔偿经济损失的同时,学校将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

1.违反本规定第三款4条  (“有关消防安全规定”)之一者;

2.因过失引起轻微火灾事故者;

3.占用消防间距、堵塞消防通道者;

4.掩埋、圈占、损坏、挪用消防栓、消防水带、灭火等消防设施者;

5.指使他人违反消防规定、违章作业,造成一定后果者;

6.对火灾隐患整改不力者;

7.其他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者。

8.此规定自起执行。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秩序:创造安全、文明、有序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机动车辆出人校门一律凭“车辆临时通行证”。

第三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未经允许一律禁止驶入校园。对确需进入的车辆,必须按《金山学院门卫管理制度》办理,凭驾驶执照换取“临时通行证”方可进入。

第四条  严禁出租车进入校园,特殊情况(接送病人、搬运重物等)需经门卫执勤人员同意,换证进入校区,但不得进入教学区。

第五条  严禁无牌照的机动车辆进入校园,严禁无驾驶执照的人驾驶车子进入校园或在校园行驶。

第六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抢险车、邮电车、上级来校检查车进入校园,经门卫问明情况,可不必换证。

第七条  建筑工程用车进出学校,使用单位须事先与保卫部门联系,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在人流高峰时一律不得进入校园。

第八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区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并按指定的路线行驶,禁止鸣笛,限速5公里/小时。

第九条  机动车辆出校门,必须配合门卫检查,凡携带物品出校门,必须由各部门或院保卫部门出有效物品放行证,物品放行证应由所在单位盖章或签字,经门卫检查后给予放行。

第十条  禁止机动车辆在校园内学习驾驶和试刹车。

第十一条  禁止外单位机动车辆借道通行。

第十二条  根据维护校园教学秩序和方便车辆“就近”停放的原则,由保卫部门负责在校园内适当区域划定停车位并负责检查。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一律按指定地点停放,不得乱停乱放,凡不按指定地点停放的各类车辆,经教育屡教不改者,执勤人员可向学院上级部门及时反映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机动车辆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安全由车主负责。

第十五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规定,对不遵守学校规定、无理取闹、打骂管理人员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通知保卫部门,听候处理;移动现场者,由移动方负全部责任;肇事逃逸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追查直至追究刑事责任。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由保卫处受理,进行调解;重大事故、恶性事故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内部(包括施工单位)机动车辆一律须办理校内临时通行证,临时通行证由保卫部门统一办理。学院内部车辆免费办理,外单位施工等车辆办证费用收取工本费50元。

第十八条  凡违反以上相关规定的人员,学院可视情节轻重予以五十至二百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学院要求,为加强校区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的治安管理,维护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的治安秩序,保障娱乐活动和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现依据《镇江市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作以下规定:

1.经学批准开设的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除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其它有关手续外,还必须同时向保卫部门申报安全检查。未经保卫部门同意,不准开展活动或营业。(已经启用的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须在此规定公布之日的一个月内到保卫部门补办有关安全检查审批手续)。

2.公共娱乐场所的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有利于大学生的身心健康;严禁开展有悖社会公德、有碍大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商业网点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严禁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严禁违法经营活动。凡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均由主办单位或经销商承担一切责任。

3.校内公共娱乐场所严禁校外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入内参与娱乐活动。同时应高度关注治安动态,严防外来人员流氓滋事或其他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4.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必须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治安保卫工作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责任制,与保卫部门签订治安(消防)安全责任书,落实安全措施,加强防范工作,杜绝火灾事故和盗窃、流氓滋事、打架斗殴案件。

5.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应按核定数,严格控制进场人数,严禁追求经济效益而超员。

6.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夜间活动(营业)时间,按学院规定执行,不得超过学生就寝时间。

7.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应按消防法规的要求设置安全门,娱乐活动进行期间必须确保畅通,以便应急疏散。

8.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应根据保卫部门的要求,应按规定配足灭火器材,组织工作人员或员工进行灭火演练,掌握灭火机的使用方法和疏散人员逃生的有关常识。应将灭火器材放置在显眼、方便的位置,以备随时应急使用。

9.保卫部门负责督促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主办(经营)单位落实《条例》和上述规定,督促校内公共娱乐场所和商业网点主办(经营)单位做好治安和消防安全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应服从保卫部门的安全监督和安全管理。不服从管理或无理取闹者,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保卫处。此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校园文化管理条例

一、总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党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决定和进一步加强我院校园文化建设,弘扬校训“自强、明志,立德、力行”的学院精神,营造民族气息浓厚的校园文化,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和学院的内涵发展以及学生的个性发展,传承我院优良的校园文化,构建健康和谐的文化氛围,推进素质教育深入发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校园文化广义上是指学校校园生活存在方式的总和;狭义上是指学校内部以培养学生能力、陶冶其情操、完善其人格为中心任务,以第二课堂、社会实践、文体活动和学生社团活动为主要载体的一种精神环境和文化氛围。

第三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是我院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院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渠道。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  我院校园文化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要求,坚持正面引导,重在建设,努力把大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

第五条  校园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突出思想性;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突出民族性;必须坚持育人中心,突出师范性;必须坚持系统规划,突出整体性。

第六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思想政治、社会主义文化和价值导向,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

第七条  校园文化建设必须充分体现我院的办学特色和精神风貌。在实践中形成自己的校园文化框架和文化活动特色,按照教育规律,使学生在校期间依次经过各种健康有益的校园文化熏陶。

三、组织管理

第八条  我院校园文化活动在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由院党委(院办)和院团委负责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校园文化建设规划和措施,并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院成立校园文化建设领导小组,由院党政分管领导、院办、团委、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学期召开1—2次工作例会,加强宏观管理和协调。

第十条  成立校园文化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有:院办(负责审核)、保卫处(负责外来人员的登记、治安)、后勤处(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校园文化市场设点宣传或销售出版物的审批程序是:组织者必须到院办申报,说明活动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等相关情况,经学院审查批准,签订相关协议并经后勤处、保卫处协调后组织者方可在指定地点进行相关活动。不得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

第十二条  各系要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工作的计划、组织、实施、检查、总结,每学期要有书面计划和书面小结。

第十三条  全院广大教职工对校园文化建设工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应自觉增强参与意识,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

第十四条  大学生是校园文化活动的主体,要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积极开展“成才在校园,奉献在社会”主题教育活动。办好院大学生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动漫、体育等专业学生的骨干作用。

第十五条  每逢重大节日、纪念日(如青年节、教师节、国庆节、一二·九元旦等),学院将安排具有针对性的校园文化活动,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之中。

第十六条  每年春学期举办体育节,秋学期举办校园文化艺术节。通过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第十七条  坚持“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的宗旨,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活动,。鼓励广大青年教师参与和指导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八条  坚持培育与管理相结合,按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对学生社团组织和活动的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活动。

第十九条  周末校园文化系列活动由党委(院办)、院团委、学生处、负责统一筹划和管理,各系团总支具体承办。

第二十条  学生学术科技组织的活动由院团委和系(室)统一管理。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学生综合学术报告会。学院对学生在正式刊物上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和获得专利的创造成果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  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由教务处、院团委统一管理。注重对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校园新闻媒体、计算机网络以及各类广告海报的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有关部门和各系要齐抓共管、恪尽职守。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在校园文化活动中成绩突出的个人、集体予以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和纪念品,并记入个人档案。

四、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保证投入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为校园文化建设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不断完善设施,优化校园环境。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明确责任,强化管理,保证校园文化建设沿着积极健康的轨道发展。

第二十六条  重视开展校园文化建设理论研究工作。学院鼓励全院师生员工在校园文化建设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探索、研究、总结和提高,促进我院校园文化建设走向规范、走向成熟、走向科学。

第二十七条  重视和积极争取社会支持,加强对外来文化的选择、过滤和改造,创造良好的主导文化,提高校园文化的品位。

五、附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院委托党委(院办)、院团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大型文体活动安全管理规定

为创建“安全文明校园”,优化育人环境,改善师生员工的文化娱乐生活,保证正常活动的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大型文体活动及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必须坚持有利于学校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有利于增强广大师生员工身心健康的原则。

(二)凡举办舞会、电影、文艺晚会、体育比赛等大型活动,必须认真贯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负责人。

(三)主管部门要根据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安全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电源、火源设施的安全控制,预防火灾事故、治安事故;对各种设备及物品要加强管理,防止被盗。

(四)主办和举办活动单位,必须安排好专人维护秩序,创造一个秩序井然,文明礼貌,有安全感的公共场所,禁止人员超出限额,禁止起哄闹事和打架斗殴等各种不文明行为,严禁携带危险品进入活动场所。对妨碍和干扰活动的人员应及时劝阻和制止,不服从管理和情节严重的应交保卫处处理。

(五)主办单位必须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规定,取得保卫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保卫处对大型文体活动有监督、检查和安全保卫工作指导的职责,必要时派人参加;对保卫工作不得力,无安全保障的文体活动,有权责令停办或限期整顿后进行。

二、举办大型文体活动审批手续

(一)举办大型文体活动的单位(责任人)必须在两天前写出书面申请(举办时间、地点、主持人、安全责任人),并认真填写好大型活动申报审批表,向校保卫处申请备案,保卫处同意核准后方可举办。

(二)申报批准后,举办责任人应严格履行申报表中的各项安全规定及公共场所的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如发生问题及时报保卫处,因违章造成的责任事故,举办单位负全部责任。

三、公共场所及大型文体活动的安全防范措施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

(二)对主办单位安全责任人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安全责任心。

(三)举办大型文体活动时,保卫处派员到公共场所检查督促,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告知举办单位进行处理。

 

 


监控中心值班制度

一、值班人员要加强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监控系统功能,维护监控系统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监控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工作期间严禁脱岗,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不得在监控室内闲聊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值班室内严禁吸烟。

三、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范围、时间布防、撤防,做好必要的资料录像,当班时所发生的异常情况要认真准确、详细记录,不得弄虚作假。

四、值班人员负责治安和防盗监控,能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理故障、隐患。警情发生后及时报保安队负责人,重大情况及时报处领导。

五、严守保密规定,值班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监控内容。

六、爱护监控设备,保持室内清洁,认真交接班,同时做好值班记录。

 

 

校园网网络安全管理条例

为保证校园网网络正常运行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一、校园网的工作人员和连入校园网的所有用户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条例。

二、严禁擅自连入校园网,入网单位和个人要办理入网登记手续,签署相应的联网责任书,并自觉遵守。

三、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用户必须接受学院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并对学院采取的必要措施给予配合。

四、在校园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活动;不允许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或散布计算机病毒;不允许通过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系统;不得以不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窃取他人帐号、口令使用网络资源,不得盗用未经合法申请的IP地址入网。

五、在校园网上开办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的单位,应报学院网络管理委员会批准,按规定到校园网网络中心办理登记手续,并由网络中心向学院保密并备案。经批准建立的公众信息服务系统应设立相应的管理员和管理制度,实行领导负责制。任何入网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不得开通BBS等公众信息服务系统。

六、校园网所有工作人员及用户必须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社会治安和淫秽、色情的信息。

七、各单位应结合保密要求,制定计算机安全保密管理的具体措施,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对上网信息进行审查,严禁涉及国家机密的信息上网。

八、各单位应配备网络安全员,负责该单位内计算机网络的安全保密工作,并定期对网络用户进行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

九、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校园网网络中心可提出警告,直至停止其网络使用。

校园网网络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  校园网是我院重要的基础设施,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一种先进、可靠、安全的计算机网络环境,支持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工作。为了保障校园网络系统安全、良好地运行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并根据我校校园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校园网络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及网络服务器、工作站等硬件与实现校园网应用目标和规则服务所需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安全管理和运行管理的有关条款。

第二章  网络系统安全管理

第四条  任何部门与个人,不得利用连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及本地局域网服务器、工作站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五条  与校园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震、防静电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

第六条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第七条  校园网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必须在现教中心备案,由现教中心向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校园网主干服务系统发生案件,由现教中心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校保卫部门及公安部门报告;校园网、局域网或工作站发生案件,应立即向保卫部门和现教中心报案。

第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公安部门认可的杀毒软件检查、消毒。

第十条  校园网及其子网、工作站应使用具有合法版权的软件,以维护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 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 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 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 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 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 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十二条  未经同意,不得将服务器、工作站上的系统软件、应用软件转录、传递到校外。

第十三条  校园网的系统软件、芯片软件及信息数据要实行保密措施。信息资源保密等级可分为:(1)可向Internet公开的;(2)可向国内公开的;(3)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公开的;(4)可向本单位公开的;(5)权限于个人使用的。用户对信息资源的使用权限,由学院有关部门根据学院规定予以划分。

第十四条  凡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由现教中心向学院主管领导报告,提请学院乃至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对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校园网及子网系统安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及个人)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或个人违反本制度给学院校园网及子网系统造成损失的,应当视损失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章  网络系统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校园网实行统一管理、分层负责制,要制定各级管理机构及网络管理员的工作职责范围,落实管理责任制。

第十九条  用户上网必须填写申请表,经所在部门、现教中心审核,学院批准后,方可接入校园网。上网用户必须填写用户责任书,承担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接受有关管理。

第二十条  用户获准接入校园网后,用户自备完好的上网设备,由现教中心负责上网安装调试。工作站的维护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履行入网手续,不得擅自连网,并不得修改已分配的IP地址。

第二十二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擅自安装、拆卸、改变网络系统,不允许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网络设备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用户负责本人帐号、口令管理,并自行保密,不得擅自转让帐户,不得借与他人使用,不得私自进入他人帐户,否则取消进入CERNET、INTERNET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用户如发现本地设备或软件出现问题,应由本部门工作站管理责任人及时处理,若不能解决,可报学院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五条  网络设备应分级由专人保管维护,如使用、维护不当,造成损坏,应由有关部门或个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校园网中心机房系我院机要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进入,进入中心机房需事先登记,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二十七条  我院计算机网络中心的WWW服务器系我院直接对外发布信息的主WEB服务器,其对外发布的内容,须经宣传部或分管院领导审查后,由现教中心负责对外发布。

第二十八条  校园网中心机房、各设备及工作站,要对网络运行情况进行记录,并对各自的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及上网资源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园网上所有用户都必须按规定(待定)交纳费用。

第三十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上一篇:澳门新葡官网进入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 (修... 下一篇:无
 
 
 

澳门新葡官网进入 - 澳门新葡萄新京A∨ 版权所有Copyright ©2017 www.38zhekou.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扬中金山路1号澳门新葡官网进入 | 邮编:212200 | 电话:0511-88020200 88020126 88020127 苏ICP备11004301号 制作维护:耐特网络


 
Baidu
sogou